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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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本案属于疑难混合型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恋爱关系,同时二人合伙经营民宿、山林项目,双方长达八年双向资金往来频繁,生活开支、经营款项、个人转账完全混同。原告单方截取银行转账流水,将全部往来资金统一认定为借款,起诉要求被告及被告名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案涉账目杂乱、资金流向复杂,被告自行应诉难以厘清款项性质,遂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郎佳琪律师、杜锴律师代理应诉。

两位律师全面梳理全部账务流水,区分生活往来、合伙经营支出与借款资金差异,直击原告缺少借贷合意的核心证据漏洞,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万余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偿还任何款项,本案全额胜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一方,应当自行承担败诉风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往来资金并提交证据佐证后,原告仍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存在。
03 法院判决
原告诉讼主张:多年来其陆续向被告个人及被告独资设立的文旅公司转账付款,款项覆盖房屋装修、日常就医、车辆费用、项目经营等多项支出,合计转账金额196万余元,双方口头约定案涉款项均为借款。现被告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个人与文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庭审中原告仅提交碎片化转账凭证、零星垫付单据,未提交借条、借款聊天记录等债权凭证。
被告答辩意见(杜锴、郎佳琪律师代理):原被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案涉全部转账均不属于借款。其一,双方存在长期恋爱关系,多笔小额转账均为情侣日常共同生活开支;其二,双方合伙经营民宿及山林项目,大额资金往来均为合伙经营垫付款;其三,原告刻意隐瞒完整银行流水,遗漏被告反向转账记录,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四,部分转账发生在涉案公司注册之前,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原告要求公司担责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辩论,作出如下事实认定:原被告存在恋爱及合伙经营双重关系,双方长期存在密集双向资金往来,财产客观上高度混同;原告仅能证明资金交付事实,自始至终无法提交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任何可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原告选择性提交转账流水,刻意隐瞒被告过往大额反向转账记录,举证不完整、不客观;部分案涉款项产生于涉案公司成立之前,该部分资金与公司无关,公司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仅凭转账流水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举证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
本案代理律师杜锴、郎佳琪:很多人误以为有转账记录就等于借款,司法实践中,转账流水仅能证明钱走过账,无法证明借钱的合意。尤其是情侣、合伙人之间,日常双向转账极其普遍,无书面约定、无借款沟通记录,法院一律不认可借贷关系。
律师没有单纯抗辩否认借款,而是完整还原双方身份关系、逐笔拆分款项用途,同时当庭指出原告证据裁剪、举证不完整的问题,完整阻断原告举证逻辑,让法院清晰采信款项为生活及经营往来,而非借款。
亲密关系、合伙合作期间,资金往来务必做好备注;大额资金往来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一旦遭遇恶意借贷起诉,切勿自行应诉慌乱答辩,专业律师梳理账务、固定证据,是守住自身财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