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仅靠转账流水起诉前继母还债?民间借贷举证责任二次转移,于静文律师巧用旧案证据完胜抗辩

01  案件概述

2018—2022 年,小孙累计向程女士、老孙及第三方转账合计 77 万元,无借条、无书面借款约定。小孙起诉二人,主张款项系夫妻婚内经营借款,要求共同还本付息。老孙自认全部为借款、同意全额偿还;程女士委托北京瀛台律所于静文律师应诉,提交前次离婚诉讼生效判决、双方录音、双向资金往来记录抗辩,主张转账属于家庭互助开支,并非借款。

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足,判决:1. 老孙七日内偿还小孙 77 万元,以 77 万为基数按年利率 3% 自 2026.2.13 计息至清偿完毕;2. 驳回小孙要求程女士共同还款的全部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 11500 元由老孙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告抗辩款项系其他债务、往来并提交证据后,原告仍需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03  法院判决

原告小孙:仅凭银行转账流水 + 部分录音,主张全部 77 万元为夫妻共同借款;款项均按二被告要求转出用于经营、还债;亲属间出于信任未出具借条,借贷合意真实存在,二被告应当共同偿债。

     被告程女士代理律师于静文:1. 双方系继母子亲属,长期存在双向资金往来,转账不能直接推定借款;2. 提交在先离婚判决书,生效文书已认定:单凭转账凭证无法确认借贷,当年小孙长期未催款不符合借贷常理;3. 婚内本人多次反向转账给原告,案涉资金属于家庭开支、亲属帮扶,不存在借贷合意;4. 收款银行卡长期由老孙保管,本人不知情、未共享经营收益,不构成夫妻共同借款。

被告老孙:全盘认可原告诉求,自愿独立承担全部 77 万本金及利息,认可款项为夫妻共同经营借款。

    法院认定:1. 民间借贷成立两大要件: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转账流水仅能证明资金交付,无法单独证明借贷合意。2. 举证责任两步转移规则适用: ① 原告提交转账记录,完成初步举证,推定存在借贷;② 程女士提交生效判决书、录音、双向流水,证明款项存在家庭往来、赠与等其他合理可能,举证责任二次转回原告; ③ 原告无法提交借条、完整借款沟通、持续催款记录等补强证据,无法推翻被告抗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3. 亲属间资金往来法律关系多元(借款 / 赠与 / 代付 / 家庭开支),证明标准更高,无合意证据不能认定为借款;老孙自愿还款属于个人处分行为,不代表程女士认可借贷。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于静文:原告只拿流水,看似占优,但我方提交在先生效裁判、双向转账录音后,举证义务直接回流原告。亲属关系会大幅抬高原告举证门槛,仅有流水不足以达到 “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被告抗辩无需彻底证死是赠与,只需证明存在其他合理可能性,让借贷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即可完成抗辩举证。

     父子、继父母子女资金往来混杂赡养、帮扶、代付,法院不会仅凭转账推定借款。原告缺失借条、转账备注、借款沟通、长期催款记录四大核心合意证据,无法完成第二轮补强举证,诉请必然无法支持。

     即便转账发生在婚内,主张配偶共同借款,原告仍需单独举证:配偶知情、认可借款、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 生活;仅靠一方自认,不能直接约束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