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继承份额遭侵占,户籍挂靠≠权益丧失!瀛台律所代理分家析产案,当事人成功拿下安置房份额

01  案件概述

2022 年,北京某村启动宅基地改革,当事人父亲名下村北四条 7 号院纳入改造范围。当事人父母离世未留遗嘱,共育五名子女。其中三名子女已分户另获宅基地,自愿放弃该院相关权益;仅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户籍落在本村,原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另行审批宅基地,被告家庭成员另有二人参与争议。

     父母过世后,7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由户内成员共同享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本村宅改实施方案,确认村委会、镇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置换、补偿相关权益,院内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不料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形下,私自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独自占有全部安置利益,严重侵害原告共有权。双方就安置房分配、补偿款分割协商无果,当事人委托瀛台律所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享有置换所得 C 区一排 5 号 A 户型房屋 10% 份额,三名被告共同持有 90% 份额。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物权设立消灭、不动产共有、共有物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法定内容。


03  法院判决

本案核心厘清两大实务难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边界。宅基地以户享有,户内长者去世,只要农户存续,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保有。已分户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一般无法主张宅基地居住权益,仅可继承房屋重置价值;但未新分宅基地、保留集体成员身份的子女,依然享有对应遗产权益。 第二,旧房翻建能否消灭继承权利。继承人单方拆除旧房重建,属于管护、使用房屋行为,若无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不能吞并原有遗产份额。新旧房屋价值需要折算,以此确定置换安置房内各方所占比例。

     诉讼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父亲为非农户籍、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原告长期在外居住,户口仅属于挂靠,对院落无实质权利;老房早已由被告出资翻建三层,原有房屋灭失,原告不再享有继承份额。

    瀛台代理律师系统梳理宅基地沿革、户籍档案、房屋翻建记录,调取宅改方案与腾退协议搭建完整证据链。庭审重点阐明: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原告系原始在册成员,保有集体组织身份且无其他宅基地,继承权益不会因长期外居、户籍挂靠消失。被告出资翻建房屋,仅可享有新增建筑价值,无法直接剥夺他人对老房固有的继承份额。

    本案宅改采取 “一宅换一宅” 模式,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分割置换房产应当先区分原始老房遗产权益,结合新旧房屋价值比例、赡养付出、建房投入综合裁量。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在北京宅基地腾退、宅改纠纷中,不少家庭存在认知误区:长期不在老宅居住、户口挂靠、房屋由一方翻建,就等同于丧失拆迁安置权益。结合本案明确三条重要规则: 其一,判断能否分得宅基地相关利益,核心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另行获批宅基地,单纯在外居住不能剥夺法定继承权益; 其二,翻建房屋≠买断全部产权。出资建房人可享有新增面积利益,但不能侵占原有老房对应的遗产份额; 其三,“一宅换一宅” 置换安置房,权益根源追溯至原始院落权属,法院不会简单平分新房,会综合出资、赡养、房屋新旧价值酌情划分份额。

    在此提醒:家庭成员面对宅基地改造,切勿私自签约独占安置利益,极易引发诉讼。涉及房产分割,优先订立书面协议;发生争议及时固定户籍、建房、腾退政策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