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老人离世,上海公房承租权给谁?赡养多≠能当承租人,徐宪杰、李皓律师代理本案,我方当事人最终成为承租人

01  案件概述


案涉房屋是上海CN区一套动迁分配所得的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老父亲老张。老张夫妇相继去世之后,家中子女、外孙女以及儿媳均向物业公司提交申请,争夺这套公房的承租人身份。物业公司审核材料后,将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儿媳吴某某。

    老张的大儿子张1、女儿张姐、外孙女小孙对此结果不服,将物业公司以及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本次承租人变更行为,并希望法院直接在三名原告当中重新选定新的公房承租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委托瀛台律师徐宪杰、李皓代理本案。


    法院裁判结果:驳回老张1、张姐、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三原告共同承担; 物业公司把承租人变更为吴某某的行为予以维持,吴某某继续担任案涉公有住房承租人。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24】5 号) 共同居住人一般条件:承租人死亡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 例外条款: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实际居住,可以不受连续居住一年、他处住房条件限制



03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将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儿媳吴某某,该变更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老张、张姐、小孙三人是否具备案涉公房承租人资格,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在三人之中指定新承租人; 子女对老人出钱出力赡养照料,是否可以据此取得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是否属于遗产可以继承分割。

     双方意见:原告方老张离婚之后名下没有住房,老人过世后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照料;女儿张姐长期居住于此,承担老人医疗费、物业费,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外孙女小孙幼年便寄养在外公外婆家中,户籍落户二十余年,长期在此生活,同样承担赡养照料工作。

    原告提出,儿媳吴某某与儿子老张早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后期很少照料老人,甚至没有参与老人葬礼,不属于案涉房屋共同居住人。原告认为应当优先在原承租人的子女之中选定承租人,请求法院撤销物业公司的变更决定,由法院在三原告当中指定承租人。

    被告吴某某、第三人老张明(代理:李皓、徐宪杰,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属于案涉房屋原始动迁安置对象,1984 年户籍迁入案涉房屋之后从未迁出,早年长期实际居住,符合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各项条件。

    老张户口不在案涉房屋,直接丧失承租人资格;张姐有福利分房经历;小孙不满足共同居住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法定标准。公房承租权并不是遗产,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不是判断承租人资格的法定条件,物业公司办理变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正确,应当维持该变更结果。

    被告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依据沪房规范〔2024〕5 号文件办理承租人变更。张姐存在福利分房经历予以排除,小孙为外孙女,不属于原承租人子女,因此确定吴某某为新承租人,整个办理程序合法,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与裁判说理:案涉公房源自 1984 年动迁安置,原始安置对象包含老张夫妻、老张明、吴某某等人。吴某某 1984 年户籍迁入案涉房屋且从未迁出,属于原始动迁安置对象。按照政策规定,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连续居住一年、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据此物业公司认定吴某某具备承租人资格,事实认定与政策适用并无错误。

    法院对三名原告的资格逐一审查否定:老张户口不在案涉公房,即便离婚后无房居住、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也不能突破户籍这一硬性法定条件,不具备承租人资格;张姐曾经取得福利性质分房,该经历是公房承租人资格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不符合承租人条件;小孙是原承租人的外孙女,也并非原始动迁安置对象,不具备被指定为承租人的资格。

    本案核心裁判观点:公有住房租赁权不属于遗产。亲属身份、赡养付出,不能直接等同于取得公房承租资格。公房承租人变更审查,重点看户籍、原始动迁安置身份、实际居住情况、福利分房历史等法定要素,赡养属于道德层面考量,并非取得承租权的法定条件。原告诉请撤销变更、申请法院直接指定承租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本案是适用沪房规范〔2024〕5 号处理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典型案例,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把赡养付出、亲属血缘当成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核心依据,但公房使用权不属于遗产,有明确的政策审查要件。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吴某某既是房屋原始动迁安置对象,又是在本处结婚的配偶,户籍长期在册,依法可以适用政策例外条款,不受部分共同居住人条件约束。

     公房纠纷中,户籍、房屋动迁来源、福利分房历史是硬性审查要点,即便实际赡养老人、家庭内部付出较多,如果不满足政策要件,也无法取得承租人资格。同时要厘清司法与行政边界:物业公司有权依法指定承租人,法院仅审查物业变更行为是否合法,不会直接代替物业另行指定承租人。建议家庭内部在老人在世时,提前梳理户籍、动迁安置、福利分房相关证据,提前协商处理承租权事宜,避免老人过世后家庭成员产生诉讼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