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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徐宪杰律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胜诉!

01  案件概述


梁某和刘某原是夫妻关系,育有梁A、梁C及梁E。梁某与梁xx是兄弟关系。刘某于1997年3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梁某于2004年3月14日领取了北京市**区**西里一区*号楼1810房屋所有权证。梁某与杜x于2003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3日,梁某委托梁A办理北京市**区**西里一区*号楼1810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证事宜。2012年3月21日,北京市**区**西里一区*号楼1810房屋登记至梁A名下。杜x与梁E认为2012年3月21日签有梁某与梁A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梁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便将梁A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梁某的意思表示,认定涉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驳回杜x、梁E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梁A不服便提起上诉,梁E随机应诉,委托律师徐宪杰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上诉人梁A因与被上诉人杜x、梁E及梁xx、梁C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最终判决


一审中,梁E、杜x申请对包括涉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中落款处的“梁某”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北京法院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认为上述三份文件中“梁某”的笔迹与梁某于2002年及2011年所形成笔迹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有理由认为2012年3月21日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梁某所签,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梁某的意思表示,故该份合同不能成立。梁A向法院提供了材料,并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最终,一审依据梁A的申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A不服提起上诉,梁E委托律师徐宪杰为其诉讼代理人应诉,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律师徐宪杰根据证据发现一审中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梁A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梁某所签,梁A也没有提交确凿证据证明梁某事后进行追认。故一审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梁某的意思表示,认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驳回杜x、梁E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梁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经审理及结合律师徐宪杰的意见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否则不仅会导致有关行为无效,还会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