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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无效案】侯军奎律师: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宁某与何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宁某某、宁某仙两名子女。2004年8月,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房屋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73万元。并将拆迁补偿款由何某统一管理,归全部家庭成员共有。



2007年春节,双方协商用拆迁款购买一套房屋,最终于同年3月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一处房屋,该房屋是宁某何某夫妇的共有财产。2007年1月22日何某去世后,新房由宁某、宁某某共同居住使用。


2018年,宁某未经宁某仙同意,将该房以买卖的形式转移至宁某某名下,房屋成交价格显示为50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且低于原房屋购买价格。


宁某仙认为宁某与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宁某仙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宁某、宁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而宁某某不同意宁某仙的观点,便委托律师侯军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宁某仙的诉讼请求。


近日,针对宁某仙与宁某某、第三人张某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宁某仙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3 法院最终认为


师侯军奎在法庭中指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房屋拆迁是货币补偿,该拆迁补偿款已用于购买了一套位于门头沟的房屋。


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的房屋是在何某去世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宁某,是宁某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对方所述的家庭共有财产。


宁某处分该房屋是合法的,并未损害对方的任何利益,因此,对方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宁某与宁某某是父子关系,两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是双方为过户登记备案所用,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性质应为赠与。


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宁某处分房屋的行为与宁某某之间构成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宁某仙的合法利益。因此,宁某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律师侯军奎的意见,判决将驳回宁某仙的全部诉讼请求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侯军奎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将视为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上述案件中,宁某与宁某某之间并未恶意串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合同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