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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例】律师刘竑岌、王梓文琪代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驳回对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魏xx与唐x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魏x。双方于1999年1月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魏x由魏xx抚养,唐x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夫妻此前居住xx院xx园5-*-203号三居室一套(公产),双方离婚后此房由魏xx和孩子魏x租用,女方回母亲家住(xxxx交通街6号)”。涉案房屋于2001年9月25日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魏xx。此房由唐x和魏x使用,后唐x将该房出租。魏x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认为魏xx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涉案房屋由唐x、魏x使用,魏x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唐x和魏x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涉案房屋由唐x、魏x长期使用,故给予其合理的腾退时间。故一审判决唐x、魏x在三个月内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5-*-203号房屋腾退,交与魏xx。唐x不服,提起上诉,魏xx随机应诉,委托律师刘竑岌、王梓文琪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唐x因与魏xx、魏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唐x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庭审中,唐x和魏xx均陈述涉案房屋由案外人实际居住使用,但一审法院未追加案外人作为共同被告,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唐x与魏xx离婚后,魏x一直跟随唐x一起生活,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中,魏xx很少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结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抚养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魏xx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律师刘竑岌、王梓文琪指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用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唐x主张其与魏xx共同参与购买涉案房屋。经审查,魏xx在购买该房屋时虽使用了唐x工龄,但唐x因此主张该房屋为其二人共有,于法有据,应不予采信。其次,关于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唐x主张其与魏xx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离婚协议约定,但魏xx未予认可,双方亦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唐x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再次,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被告,一审未予追加案外人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综上,魏xx有权要求唐x、魏x腾退并返还房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的实际情况,判决唐x、魏x在三个月内将涉案房屋腾退并交与魏xx并无不当。故唐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竑岌、王梓文琪的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王梓文琪提醒大家: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被唐x无权占有,房屋产权人魏xx有权要求唐x返还涉案房屋。当权利人的物权被无权占有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