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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借名买房OR借款买房?律师王正阳代理返还原物纠纷案胜诉,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01  案件概述



小梅与小红是亲姐妹。2009年6月1日,小梅自小红处借款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3#住宅楼*层*单元503室房屋。双方约定为了保证小梅能够清偿小红的借款,小梅将涉案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购房及房屋所有权手续交由小红保管作为上述借款担保,待小梅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后将房屋及购房手续、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小梅。另双方协商,在小梅暂无资金能力期间,小红可将案涉房屋出租,用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折抵由小红代为清偿的房屋按揭贷款及借款本金。

后小梅具有清偿欠付的小红债务的能力,要求小红向小梅返还涉案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票据的全部手续。小红不同意,小梅将其告上法庭。小红随机应诉,委托律师王正阳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小梅诉小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红辩称不同意小梅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借名买房,是答辩人借了小梅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的购房款是答辩人给小梅的,贷款也是答辩人支付的,房屋的装修费等费用也是答辩人支付的,房屋购买后是答辩人实际控制,小梅与其丈夫(小国)均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因此,请求驳回小梅的诉讼请求。

律师王正阳作为小红的诉讼代理人指出,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结合已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一下几点事实:

一、涉案房屋在交付后一直由小红实际控制,小红对房屋进行装修,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小红还缴纳房屋的相关税费以及日常生活费用;

二、房屋贷款自始至2021年8月均由小红实际偿还,自2021年8月以后,小梅称由其自己偿还,但小红称直至现在,其每月均向小梅的银行卡里转款用于偿还房贷。购房的首付款由小梅支付至开发商,小红将该笔款项转账至小梅的账户内。

三、通过小红与小梅、小国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交付后由小红实际控制、房屋首付款及每月还贷均由小红通过小梅的账户支付,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故小梅要求小红返还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3#住宅楼*层*单元503室房屋及附随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据、购房合同等全部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另外,小梅答辩称其与小红系借贷关系。本案中,小梅出具的三张借条,虽符合借条的一般形式,但双方并无借款合意,借条内容是对小红支付首付款、房贷情况的确认,结合房屋使用现状、双方沟通记录,可以认为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故不予采信。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借名买房指的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可以规避某些规定或条件限制,买到借名人认为合适的房屋。在此过程中,全程都要特别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