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教育局状告我方当事人占有房屋及土地,徐宪杰、李皓律师代理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撤诉!

01  案件概述

 2010年3月9日,原告GRM市教育局诉称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将原GRM玉龙完全小学(以下简称“完全小学”)用于新建昆仑幼儿园的相关批复,在2010年3月26日、3月29日、4月1日原告便与四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签订了《用地协议书》《补偿协议书》以及《拆除施工合同》,并于同年10月依据评估价款向完全小学支付了全部补偿款。

     因此,原告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昆仑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现昆仑幼儿园东门两侧建筑物,即四被告违法占有房屋及土地位于格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

     原告考虑到三被告的实际困难,暂将本应拆除的临时房屋借住给四被告,后原告要求其搬离时,四被告拒不搬迁,要求再次对其进行补偿。四被告强行侵占该房屋及土地的行为已构成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立即搬离原告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及土地,同时,按照同地段同等房屋面积的房屋租金每月 1500 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因房屋及土地被四被告非法占有期间的房屋及土地使用费。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四被告委托瀛台律师徐宪杰、李皓应诉。


02  原告撤诉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提交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已将案涉争议土地用于给原GRM市私立玉龙完全小学(以下简称“完全小学”)安置用地,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1998年,答辩人马某1丈夫马某龙以20万元价格购买江源煤砖厂60间房屋。1999年11月23日,完全小学与青藏公路局王道梁公路段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完全小学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青藏公路局王道梁公路段坐落于GRM市江源路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562.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9953.94平方米),双方同意于1999年11月23日青藏公路局王道梁公路段向完全小学交付房屋,并将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交付。

    2000年3月,完全小学取得上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使用面积为9953.94平方米。

     2010年,被答辩人征收完全小学,并与完全小学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被答辩人将昆仑幼儿园地界内(原玉龙学校院内)的东南角长约41米、宽8米,东北角长约50米、宽约16米的土地留做完全小学安置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完全小学如需在安置用地内建设房屋,被答辩人出具相关手续。

    完全小学取得安置地使用权后,购买了安置地上原有房屋,并另行修建房屋进行安置至今。故,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房屋权属为完全小学,被答辩人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二、完全小学合法拥有案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

    如前所述,完全小学通过与被答辩人签订《用地协议书》取得案涉土地70年的使用权,并有权利在案涉土地上修建房屋。四答辩人认为,《用地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更何况,完全小学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也不存在协议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双方应当具有契约精神,严格遵守《用地协议书》,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综上,四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用支付土地使用费,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