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四兄妹为被继承人赵某元的继子女,被继承人赵某元和陈某分别于1993年、1971年去世,生前有一套房屋利用赵某元工龄及儿子赵某甲出资购买。2023年,四兄妹就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改房的法定继承问题委托瀛台律师徐曙光、齐骏涵,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对簿公堂。
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赵某元以个人工龄购得,赵某甲等主张房屋为其个人出资、应归其所有,且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原告则坚持房屋属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历经一审、二审,争议焦点围绕房屋权属、继承权有效性及遗产分配比例展开。
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为赵某元遗产,六兄妹均有继承权,鉴于赵某甲尽主要赡养义务,酌定其继承 25% 份额,其余五人各继承 15%。赵某甲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维持原判,并由赵某甲承担 24,800 元二审诉讼费,明确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诉讼时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本案适用旧法,遗产共有状态下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 继承权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婚姻法》(1980 年修订)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
3. 遗产分配:原《继承法》第十三条确立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原则,保障公平分配。
4. 二审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维持原判,确保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03 法院判决
徐曙光、齐骏涵律师提出,赵某1等四人主张房屋为赵某元遗产,购房时虽由赵某甲付款,但无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合意;赵某1等作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且诉讼未超时效,要求按均等原则分割遗产。
被告赵某甲:坚称房屋系自己出资,以被继承人名义购买,应归其所有;强调原告起诉超诉讼时效,且赵某1等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被告赵某乙:支持赵某甲诉求,反对一审判决。
本案最终法院认同徐律师、齐律师的意见,做出二审维持的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徐曙光、齐骏涵分析本案:诉讼策略关键:精准把握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核心法律点,击破被告时效抗辩;通过梳理购房文件、家庭关系证据链,稳固房屋属遗产的主张,为胜诉奠定基础。
借名买房举证困境:赵某甲虽持有付款凭证,但无书面协议证明借名买房约定,法院依据 “契约购房人” 判定权属,凸显书面证据在财产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
继子女继承权保障:律师通过婚姻登记时间、抚养事实等证据,证明赵某1等与赵某元形成扶养关系,维护继子女合法继承权,体现法律对非血缘家庭关系的平等保护。
赡养义务量化影响:法院根据赵某甲实际赡养行为酌定多分份额,提示继承人应重视赡养事实的留存,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遗产分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