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名被害人坚决不谅解!瀛台律师代理寻衅滋事案,打破误区成功争取缓刑

01  案件概述

2024 年 5 月某日晚上 8 点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从安徽省某县某小区东门由西向东过马路时,被害人高某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人张某某认为高某某车速过快没有避让行人,遂将手中的矿泉水瓶扔向轿车前挡风玻璃,高某某停车与被告人张某某理论,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高某某拽至小区东门并在一起争吵。

    被告人姬某某(本案当事人)酒后到达现场后和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县公安局辅警王某前去拉架并表明自己的身份,被告人姬某某、张某某又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朋友张某伟上前拉架并准备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手机夺下。

    之后被告人柏某某酒后到达现场并脚踢高某某,被拉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姬某某、柏某某又对张某伟进行推搡,被告人姬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伟面部。后被告人张某某、姬某某、柏某某又来到高某某跟前,被告人柏某某用拳头击打高某某左腋部,致其左侧第 6、7 肋骨腋中线段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张某伟脑震荡后伴有头痛头晕、恶心等神经症状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姬某某、柏某某于 2024 年 7 月到县公安局投案。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姬某某及其家属联系到瀛台律师紧急介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分析案情,力争最好的结果。

本案最终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法院进一步采纳了瀛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刑法》第 293 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刑法》第 67 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法》第 72 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被告当事人系主动自首并认罪认罚,想争取缓刑。瀛台律师遂积极协助当事人主动赔偿两名被害人高某某、张某伟损失并成功取得谅解。然而,由于第三位被害人王某态度坚决,始终拒绝和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经过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陷入了僵局。

    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院提出的 “有期徒刑一年” 量刑建议,律师并未轻易放弃。转而继续做被害人工作,并多次与法官沟通,推动法庭协助调解,并引导当事人向法院预缴 1 万元赔偿金,以行动彰显悔罪诚意。

    本案庭审中,律师以 “罪轻辩护” 为核心,结合当事人自首、主动赔偿、部分谅解等情节,据理力争,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刑事案件只要有一名被害人坚决不予谅解,就一定无法适用缓刑。

    本案就是典型反例,谅解是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但不是缓刑的前置硬性条件。 本案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同时向法院预缴剩余赔偿款,完整展现悔罪态度;辩护重点向法庭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有限、属于酒后临时冲突,不存在持续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法定四要件。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在被害人不谅解的情况下都能判缓刑,需要结合伤情、暴力程度、有无袭警等从重情节综合判断。遇到这类僵局案件,律师要跳出审查起诉阶段的固有结论,积极推动法庭调解,把全部悔罪证据固定提交庭审,才有机会扭转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