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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案】任郑芳律师:代理盗窃案获减轻处罚并缓期四年执行!

01  案件概述


2019年12月6日、12月10日、12月18日、12月20日、12月22日、12月27日,马某、朱某、郭某先后进入×市××区软件园办公楼及×市某物业公司服务处,爬窗进入一楼的机房内,将该公司放置在机房的“××”牌电缆线外壳剥去,取出里面的铜丝,再将铜丝卖给×市××区某清洁楼旁废品回收站。三人将卖铜丝所得钱款平分,用于个人花销。经对现场被盗电缆线外壳长度进行测量,长度为266米。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万元。


2020年1月,公安机关在×市××区将马某抓获,在马某的带领下,次日又将朱某抓获。在朱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郭某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三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公私财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朱某委托律师任郑芳为其辩护,请求法院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减轻处罚。



近日,针对朱某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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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法院最终认为


证据证明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律师任郑芳提出,此案的赃物鉴定与当事人陈述的赃物型号有出入,经过三次鉴定后涉案赃物数额均不相同。此外,朱某能如实交代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将赃款已退赔给了单位取得其谅解,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任郑芳的辩护意见,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任郑芳提醒大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数额在定罪和适用量刑幅度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使用非法、不正当手段获得财物,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