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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债务纠纷案】郭萌、赵宇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乔先生与米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米女士于2017年向乔先生提出借款,乔先生应米女士要求于同年4月13日在柜台取现1.5万元现金交给米女士,当日向米女士银行账户转账138.49万元,经乔先生多次催要,米女士在11月16日向乔先生还款4.9万元。2018年4月28日米女士又向乔先生提出借款,乔先生当日在自助取款机提取现金2万元交付给米女士,米女士向乔先生出具借条,明确米女士尚欠乔先生借款137.09万元,并承诺5月12日还清借款。后经乔先生多次催要,米女士未还款。无奈下,乔先生委托律师郭萌、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米女士偿还借款137.09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近日,针对乔先生与米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米女士应向乔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37.09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米女士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律师郭萌、赵宇指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乔先生主张米女士向其借款,有《借款条》及银行交易记录为证,结合乔先生以现金方式给付情况,就双方借贷关系予以认定。2018年4月28日乔先生向米女士出具《借款条》,应视为双方对借贷数额新的合意,故借款数额应以《借款条》为准。现乔先生主张乔女士未偿还全部款项,乔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已偿还,故米女士应向乔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37.09万元。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米女士在《借款条》中明确还款日期为2018年5月12日,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依法确定逾期利息利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郭萌、赵宇的意见,判决米女士应向乔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37.09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赵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生活中,借款一定要依法出具借条,写明利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出借人等内容,尽量通过转账方式留下转账记录,保留好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