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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纠纷案】王正阳、王珊珊律师:敲诈勒索案获从轻处罚!

01  案件概述


2021年2月某日,苏某用自己微信添加了在xx县城xx家园居住的王某为好友,王某通过后,苏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了王某妻子裸照和视频,并称要将照片发给王某家人,向其索要10万元。后苏某不断向王某打电话、发信息要钱,多次敲诈勒索王某。在王某与苏某约定见面时,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苏某委托律师王正阳、王珊珊为其辩护,请求法院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减轻处罚。



近日,针对苏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苹果牌及华为牌手机各一部、U盘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03  最终裁决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苏某以王某妻子的裸照以要挟手段,通过发微信方式多次敲诈王某,其行为已触犯了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依法认定犯罪未遂。


律师王正阳、王珊珊作为苏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苏某虽罪名成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苏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王正阳、王珊珊的辩护意见,判决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苹果牌及华为牌手机各一部、U盘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王珊珊提醒大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提供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做罪轻辩护、出庭辩护等法律服务。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生活中,在收到勒索财物的恐吓信息后,应当冷静处理,立刻辨别真伪,如遭遇恐吓勒索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