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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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告G市S镇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G市S镇冯家营村北300亩土地的相关信息,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流转合同、补贴清单及村民领取林地补贴收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定界图、林地位置图等7项政府信息,至开庭前被告未作出答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周游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被告G市S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案中,原告翟某就G市S镇冯家营村北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等7项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被告G市S镇人民政府当庭抗辩称未收到信息申请,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应不予采信,理由是没有证据显示原告邮寄的申请被妥投。
周游律师指出,原告填写的特快专递单明确写明收件人为S镇人民政府,且写有被告办公电话,故应视为被告已收到该信息申请,被告不作答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周游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经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