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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案】华天骄、周游律师:非法拆除土地上附着物案主张均获法院支持!

01   案件概述


2015年2月13日,H省人民政府作出H政土(2015)第XX号《关于审核同意H市二〇一三年度第十三期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年4月1日,H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年第12号《征收土地公告》。吴某某系H区某村村民,其承包的1887平方米土地在上述土地征收范围内。吴某某与土地征收部门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4月18日,H区政府向吴某某作出哈呼征补决字(2021)X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同年5月8日,H市H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公告“因H区HL-01-12-01地块改造项目已超期,为加快小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通知该小区内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立即将一切障碍物在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没有拆除的,将由H区相关部门依据《H市H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予拆除,征地补偿款将留村封存,所需拆除费用在补偿费当中平均分担,日后结算时扣除。”吴某某逾期未自行清除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同年5月18日,H区相关部门强行清除案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同年7月28日,H区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通知》撤销了哈呼征补决字(2021)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吴某某认为H区相关部门的强制清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某法院,请求强制清除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H区相关部门负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天骄、周游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吴某某上述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案涉土地在征地范围内。吴某某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交出案涉土地。如H区政府认为吴某某未交出土地的行为影响征收土地,依法应由H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吴某某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华天骄、周游认为,H区相关部门2021年5月18日自行清除案涉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H区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该强制行为违法。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华天骄、周游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周游醒大家:法无授权皆禁止,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