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复议纠纷案】李小溪律师:行政复议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01  案件概述


T市X区W面粉厂登记注册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为T市X区X村。申请人负责人与G镇G村村民某某、闫某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在租赁土地( G镇D村S组 )上开始建设房屋。2020年9月1日,T市自然资源局Y分局在巡查中发现其建设并于当日和10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申请人并未停止施工,于11月完成房屋建设, 并将W面粉厂搬迁至该地,但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T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W面粉厂收到后不服T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T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8月30日T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W面粉厂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2021年6月15日和30日,T市Y区G镇人民政府向W面粉厂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T市Y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1年7月1日向T市Y区G镇人民政府下发《限期拆除T市X区W面粉厂的通知》 ,责令T市Y区G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拆除W面粉厂,恢复耕地原貌。


2021年7月4日,T市Y区G镇人民政府联合Y区城管局 、T市自然资源局Y分局、Y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W面粉厂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拆除,并将拆除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登记,并封存在G镇奶山羊饲草配送中心,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T市Y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确认令T市Y区G镇人民政府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03   法院判决


T市Y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1年7月1日向T市Y区G镇人民政府下发《限期拆除T市X区W面粉厂的通知》,责令T市Y区G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拆除W面粉厂,恢复耕地原貌。


但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 根据的是T国土资罚〔 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但李小溪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不具备T国土资别〔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拆除通知虽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但并未依法作出拆除决定。故本案T市Y区G镇人民政府拆除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最终,复议机关经审理采纳律师李小溪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小溪提醒大家: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