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涉嫌高空抛物案】刘爱义、王珊珊律师:涉嫌高空抛物案当事人免除刑罚!

01   案件概述


2021年9月9日、9月21日、9月23日,秦某在B市X区L路的家中,分三次将四个空快餐盒、空快递盒扔至楼下人行通道处。其中2021年9月9日所扔快餐盒砸中被害人施某某右侧肩膀,无损伤。2021年9月23日,秦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前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秦某于2021年9月24日被B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30日被B市公安局X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被不起诉人秦某及其家属多次向被害人施某某表示道歉,并获得谅解。此案由B市公安局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B市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秦某委托律师刘爱义王珊珊作为诉讼代理人。B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秦某不起诉。在案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没收。


相关链接:取保候审|律师刘爱义、王珊珊代理高空抛物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检察院决定


被不起诉人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道歉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不起诉。在案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没收。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爱义、王珊珊提醒大家:如果构成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涉嫌犯罪后应当及时联系诉讼代理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