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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强奸案】王正阳律师:辩护强奸案当事人最终缓刑结案

01  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底被害人陈某(15周岁)到刘某某家开的奶粉店工作。2020年12月10日的下午,刘某某以收拾东西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骗至奶粉店二楼,趁其收拾东西时,从其身后抱住并将其推倒在二楼卧室的床上,不顾陈某阻拦强行脱掉陈某下身衣服至膝盖位置后,站在地上强行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某站起身穿好衣服,并威胁陈某不让将该事告知他人。

2020年12月15日的下午,刘某某又在奶粉店二楼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1月份、4月20日,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叫到奶粉店二楼,又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即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7月份期间,刘某某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在奶粉店二楼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2021年9月9号下午,被害人陈某在F县苗集镇计生办西侧公共厕所内诞下一名女婴。


2022年2月21日,被害人及其父母与被告人刘某某已达成调解,刘某某父母代为赔偿被害人方共计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方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缓刑。目前该女婴及被害人陈某居住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并由被告人刘某某父母照顾。F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被告人委托律师王正阳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03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委托律师王正阳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害人与被告人刘某某生育的女儿目前在刘某某家生活,由被告人刘某某父母照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生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以惩处。F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生育的女儿在被告人家中生活并由被告人刘某某父母照顾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


辩护人同时提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有待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如评估符合条件,同意辩护律师适用缓刑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性侵并致被害人怀孕生子,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期间对其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王正阳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正阳提醒大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