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虚假诉讼案例】因工程款涉嫌虚假诉讼被刑拘,律师邢立峰介入后成功取保候审!

01 案件概述

    吉林某房产公司将某小区C3、C4、C5号楼及地下车库二区工程发包给石家庄市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和吉林某建筑公司又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王某,之后王某又与夏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夏某实施施工。2016年12月17日,王某与夏某签订了《结算单》。

    夏某因工程款问题涉嫌虚假诉讼,被警方刑事拘留。夏某的儿子王某委托律师邢立峰为夏某辩护。


     近日,某公安机关决定对夏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03  取保候审



     律师邢立峰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夏某,与夏某进行有效沟通,通过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认为夏某没有事实虚假诉讼行为,没有妨害司法秩序,也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指的是捏造法律事实,而不是针对争议金额,也就是说,仅在夏某没有承包上述工程而捏造承包上述工程的事实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成罪。夏某所涉犯罪性质不是暴力性犯罪,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夏某有承包小区C3、C4、C5号楼及地下车库二区工程,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夏某有权利要求该工程的上一级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亦有权利要求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总包方等王某的上级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利。

     夏某在提起诉讼时,已经在《民事起诉状》中从结算的1426万工程价款中扣除了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95万及抵房款505.34万、30.4129万,仅主张了拖欠的工程595.2471万元,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退一步讲,即使相关纠纷未能得到最终解决而以其他案由重新起诉,也是民事法律所允许的,如果相关纠纷已经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并得到了实际解决,再次起诉属于民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对于立案申请法院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定驳回起诉(程序法范畴),或者在民事审判中驳回已经得到实际解决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认为不应当主张的金额或事项,并不适用刑法调整。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邢立峰的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建议对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提醒大家:虚假诉讼罪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