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公司收入个人银行卡走账,会计被指控非法侵占,律师徐曙光介入后成功取保候审

01  案件概述



小敏是某公司会计,公司为少缴税款使用小敏个人银行卡走账,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另外,小敏也使用这张银行卡进行收入和消费,家人也向该银行卡内不定期的转账用于小敏个人使用。不久后公司将小敏告上法庭,小敏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当地公安局刑拘。家人得知后委托律师徐曙光为其辩护。




02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03  取保候审



徐曙光接到委托后,根据当事人亲属知道的情况,认为小敏的银行卡财产完全混同,对外支出和消费的资金难以确定是公司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并且小敏支出消费没有用非法活动,没有用于还债,也没有用于经商等,只是用于个人消费和使用,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了解案情,徐律师驱车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小敏,并向公安局办案人员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

在拘留第三日,公安机关就报捕了。徐律师团队立刻联系检察机关,便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小敏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对此立即释放,并予以撤案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同了徐律师的意见,释放了小敏,公安局为其办理了监视居住。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曙光提醒大家:个人卡走账是指原本应该使用公司账户进行支付或收款,却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因为企业有隐匿收入、偷税漏税等目的,而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员工在遇到该情况,应尽早地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相关风险评判和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