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贿案】瀛台律师侯军奎代理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精准辩护,被告获从轻处罚!

017年11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东河沿村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非住宅4标)中,被告人王某向参与该项目腾退工作的北京盛德东兴投资管理公司副经理傅某、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东河沿村委会下营村村民组长助理何某提出请托,傅某、何某及参与该项目腾退及评估工作的袁某、杨某、蔡某、王某,通过提高被腾退房屋成新等方式,为王某等人增加腾退补偿款提供帮助。为此,王某分两次给予上述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职检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委托侯军奎律师为辩护律师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观点】



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侯军奎其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王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3.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关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