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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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9年7月,赵某在自己居住小区楼下,因杨某占用其经常使用的车位,多次持刀划损杨某停在楼下的黑色XX牌汽车。
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8400元。之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赵某被查获,行政拘留十日。
经审理认为,赵某故意损坏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10月被取保候审。便委托律师曹雪梅为其辩护,请求法院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减轻处罚。
近日,针对赵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公安机关出具了证明材料、民事判决书、杨某的陈述及车辆价格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赵某的行为属故意毁坏财物罪。赵某对此亦无异议。
律师曹雪梅作为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赵某故意损坏公民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但鉴于赵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曹雪梅的辩护意见,赵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缓刑四个月。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提醒大家: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生活中,如有人占用自家车位构成侵权的,应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切不可用破坏他人财物的方式解决问题。
此外,车主要注意规范停车,临时停车时要留好联系方式,方便他人寻找,维护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