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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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被告人李某某是天津市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法人,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为节约成本,李某某从天津市某加油站预购柴油,并指派公司司机高某某驾驶货车前往加油站拉载柴油,再运往工地给机械设备加注。
2023年9月,高某某根据李某某的指派,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运载分装于13个铁皮桶内的2017.4升柴油行驶至津南区某道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所运柴油被依法扣押。经检验,被扣押液体检出柴油主要成分。
2023年11月,李某某、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作为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某,委托瀛台律师为辩护人。
最终,经过瀛台律师的不懈努力,为被告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案扣押的2017.4升柴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接受本案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案情分析和研究工作。首先,瀛台律师仔细审阅了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证据、扣押柴油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接着,瀛台律师会见被告人,并为当事人办理取保手续,并详细了解了公司运营情况、柴油采购及运输的具体细节。并发现此次运输柴油是为了满足工地机械设备的紧急需求,并未意识到可能触犯法律。
本案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运输涉案油品是因为公司挖掘机因客观原因无法上路去加油导致,且其行为没有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经过瀛台律师的不懈努力,为被告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运输柴油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危害结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具体的刑罚。
但本案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运输涉案油品是因为公司挖掘机因客观原因无法上路去加油导致,且其行为没有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故获得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