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涉嫌诈骗罪】春节前夕得以取保候审,陈宣宏律师代理涉嫌诈骗罪,当事人回家团聚

01  案件概述

 2023年5月,报案人张某薇找到贺某,说张某薇的朋友郝某清(已另案处理)在京东公司上班,由于郝某清有7万元货款未交至京东公司,经京东公司报警,郝某清已经被通州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予以羁押。张某薇询问贺某是否可以帮忙找人疏通关系。贺某随后找到闫某,闫某告知20万元可以帮忙将郝某清取保候审,后张某薇和闫某最终确定15万元办理此事。2023年5月23日,张某薇在台球厅将1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闫某,第二天,张某薇将5万元现金交给贺某,让贺某转交给闫某。当天贺某便将5万元转交给闫某。后由于郝某清犯罪情节严重,犯罪金额远超7万元,无法取保候审。张某薇找到贺某和闫某,要求将上述15万元退还,闫某拒绝退还上述15万元,遂张某薇前往公安机关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贺某。

2月8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得以回家与家人过年团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03  法院判决

本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了陈宣宏律师为辩护人,陈律师认为根据贺某会见时的陈述,张某薇向闫某共支付了15万元现金,其中10万元由张某薇直接交给闫某,另有5万元为张某薇通过贺某转交给闫某。对于上述15万元现金,贺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全部款项由闫某收取,贺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2月7日,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对贺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依照嫌疑人贺某会见陈述及贺某家属的陈述,贺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贺某对于案涉15万元没有占有的故意,没有主观诈骗的意图,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贺某没有采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张某薇钱财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事实经过,贺某不存在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不应按照诈骗罪进行侦查,同时应对张某薇涉嫌行贿罪进行立案侦查。贺某的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贺某只有转送了5万元现金的情况,即使贺某构成犯罪,也只是涉嫌介绍贿赂罪,检察机关应追诉张某薇涉嫌行贿罪。案发后,闫某积极退赔了15万元赃款,取得了张某薇的谅解。贺某只有居中介绍和转送赃款的行为,且没有分得任何利益,贺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针对认罪认罚的情形,贺某表示只是对15万元的诈骗罪拒绝认罪认罚,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贺某认可相适应的罪名。贺某也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

辩护人陈宣宏律师认为贺某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贵院应对贺某涉嫌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若批准对其取保候审,其家人将督促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并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审查案件。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宣宏提醒大家:适逢春节前,贺某被成功取保,这对其本人及家属来说是一大喜讯,这盼望已久的团聚也一定能为当事人内心注入一道充满法治希望的光。

     也特别提醒大家,当家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应当尽快找到律师介入,通过正规法律途径处理,切勿相信任何人能“疏通关系”、”捞人平事“,交出钱财导致上当受骗。只有委托律师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成功取保只是本案辩护之路上走出的一小步,承办律师任重道远,继续努力,不负当事人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