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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诉讼案】律师邢立峰代理涉嫌虚假诉讼案,二次补侦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01  案件概述

2015 年4月 12 日项小阳、武英签订WLZD小区 C3、C4、C5#楼内外墙、车库抹灰、保温施工合同,合同预算价格 869.5万元,同日签订一批顶账合同(担保合同),以 C5 楼 2#、3#.4种、5#门市房、总价612.6万元的价格作出施工合同工程款的担保,2015 年6月,项小阳工程施工完毕,武英陆续向项小阳支村295万元现金,以两处住宅房抵偿债务30.4129万元后,于2017年4月24日项小阳、武英签订工程款项结算协议书,约定以 C4#号楼三门市房价值505.34万元抵偿余欠工程款,双方债务结清。

     2020年6月4日武英在**中级人民法院诉石家庄SH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对WLZD小区价值1500万元的 20 套房产查封,2020年9月1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武英的诉讼请求,武英二审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项小阳、武英担心二审再次败诉将导致保全的财产解封,项小阳,武英为保证自身利益,2020年 11月份,项小阳、武英商议如何保证对WLZD小区财产进行继续查封,2021年春节前,项小阳到辽阳找到武英,两人再次合谋伪造了一份签署日期 2016年 12月 27日的 1426万元工程结算单,两人约定,如败诉则由项小阳另行起诉,对WLZD财产进行继续查封,2021年3月9日辽宁省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1年 12月7日,项小阳持伪造的1426万元的工程结算单诉武英履行612.6万元抵账合同。2021年12月26日**TD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项小阳的诉讼请求。2022年1月20日项小阳上诉**TD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终***号裁定:维持一审裁定。2022年8月18日项小阳再次持伪造的1426万元的工程结算单诉武英偿付工程款 595 万元(1426万-295万-505.34万-30.4129万=595.2471万元),TD人民法院于 2022年10月 14日将WLZD小区C3#、C4#、C5#楼8套门市房、5#楼 102 至 111 室 10 套住宅查封,18 套房产价值 1500万元,2023年2月27日TD法院开庭审理。

      项小阳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3年6月17日被**公安局TD区分局刑事拘留,便委托瀛台律师邢立峰进行辩护,经法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律师介入后于 2023 年7月15日被**公安局TD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由**公安局TD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小阳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3年8月15日向**TD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3年11月 13 至11月 28 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3日、2023年 11月 28 日至12月27日)。

近日,检察院认定项小阳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03  法院判决

邢律师认为,项小阳从武英手中分包**TD区WLZD小区 C3、C4、C5 号楼施工项目并完成施工后,武英先后支付项小阳现金295万元、以两套房屋(30.4129 万元)抵账,并与项小阳签订《协议书》,约定以WLZD 小区C4#号楼东山路临街商铺北数一、二三户商网(价值 505.34 万元)抵账给项小阳,抵偿余欠工程款。项小阳实际占有上述三套抵账门市房,但未办理相应的抵账商网产权证书。

     其间,赵某持有 2021年1月14日购房合同及同日增值税发票对项小阳实际占有的两套房屋(4号楼116、117)主张权利。经TD法院民事判决,认定项小阳与武英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后项小阳依据 1426 万元结算单对武英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主张债权595万元,并申请查封WLZD 18 套房屋。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查清1426万元结算单的真伪。在项小阳与武英债务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项小阳提起民事诉讼无法认定为凭空捏造。认定项小阳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认同邢律师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提醒大家: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存在提供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但是经立案侦查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