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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迟某某于 2000 年 9 月按照习俗举行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先后生育有一女一子,2014年 8 月 12 日,路某与迟某某在HB市Q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路某在西藏RKZ做生意期间与程某某结识后长期同居生活。2015 年 2 月 2 日,路某与程某某的女儿路某某出生,出生医学证明注明父亲为路某,母亲为程某某。之后,路某与程某某及女儿在西藏RKZ市、HB市Q滨区共同生活。2021 年,路某某在HB市Q滨区办理学籍信息登记,监护人一栏注明父亲为路某,母亲为程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路某的刑事责任。路某委托王有学、刘向飞律师为辩护人。
近日,被告人路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代理律师王有学、刘向飞律师辩护意见:围绕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路某与程某某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客观行为,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路某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本案中,路某与迟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其与程某某之间从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争议焦点在于路某与程某某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即第二种情形。然而,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二)出生证明与学籍登记的填写主体不具备法律效力
卢英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学籍信息中“父亲为路某”的内容,均系程某某单方办理和标注,并无路某本人签字确认,亲子鉴定只能证明路某与程某某非法同居时其中一次产生的后果,不能起到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作用。单方填写的行为仅能证明程某某的主观意愿,无法证明路某与程某某存在共同以夫妻名义对外示人的合意。
综上,本案事实证据没有达到起诉标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由法院做出证据不足、被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法庭依然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由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拘役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