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法检”两长同时履职,孙羽佳律师代理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01  案件概述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马某某(殁年58岁)系邻居。张某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想法。2024年6月13日0时左右,张某发现马某某睡觉未关防盗门,便戴上口罩、穿上外套,携带类似挎包的带子和胶带,进入马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人民币295元、香烟10条6盒。

    被告人张某觉得盗窃财物少,想起被害人马某某手提包内有多张银行卡,又戴上马某某家中帽子并叫醒她,采取捂嘴、威胁、捆绑的方式,逼问出马某某4张银行卡密码,通过马某某手机银行转账验证密码后,拿上房间钥匙关上防盗门,准备到银行取钱。张某步行至楼梯口时,发现马某某从门里探出头向外看,因担心马某某识破其身份,返回房间使用类似挎包的带子将马某某勒死并清理、伪造现场,再次伪装后离开南翠小区。张某先后在四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出马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50600元。破案后,追回被抢款197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锁,剩余被抢款、被盗财物未追回。经鉴定,死者马某某符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本案由于被告人清理、伪造过现场,导致被害人家属在公安立案时遇到困难,故被害人家属委托瀛台律所了孙羽佳律师刑事控告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03  法院判决

 本案公诉人是市检察院检察长,审判长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羽佳律师从刑事控告直至一审开庭,6次前往晋城,与公安、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市中院积极沟通、努力争取,法检两长亲自出庭,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嫌窃取的现金少,又以暴力、威胁、缠绑的方式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后害怕被害人识破自己的身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盗窃、抢劫犯罪后,为灭口用带子勒被害人颈部的方式杀害被害人,故意杀人动机卑劣,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盗窃、抢劫所得,依法追缴后予以返还。

     被告人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在诉请范围内,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认定丧葬费48657.5元。对被告人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丧葬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计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羽佳提醒大家: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而被害人律师则可以代表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有关证据、发表意见或申请赔偿等,为被害人争取更多的利益。被害人律师可以帮助被害人争取赔偿。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权提出被害赔偿请求。但是,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赔偿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这时,被害人律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取最大可能的赔偿。

    此外,律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存在一些非常规的情况,例如证据不足、不当指控等。这些情况容易导致司法偏差,影响案件的结果。被害人律师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例如要求围绕证据展开调查、提出反驳意见等,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