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周爱国律师团队介入后,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01  案件概述

委托人崔某某原任北方某公安局副局长,本案认定事实是在其任职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某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过程中,被控告人段某通过中间人让崔某某向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并涉嫌索贿行为,致使该案件当年未被立为刑事案件,被控告人段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崔某某涉嫌徇私枉法、受贿案于2023年11月移送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其亲属委托了周爱国律师作为主要辩护人,经过认真详细地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崔某某后,经过从程序上、实体上精准地梳理相关证据,客观的评价证据,先后向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及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明确的《不起诉申请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在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研判后,于2024年2月先为崔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日前,检察院已经向崔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该涉嫌徇私枉罪、受贿案代理案件圆满成功办结!同时更为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真正“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该检察机关点赞!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03  法院判决

周爱国等办理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团队收案后,对本案的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查阅,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先后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不起诉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及《不起诉申请书》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提出了重要观点,指出该案在案证据缺乏证据证明、未经侦查查明及不符合客观逻辑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并针对该案在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部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判,找出多处疑点。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委托人不具有涉案罪名的主体资格等意见,充分说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爱国提醒大家: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针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说明案件事实本身具有诸多疑点,存在较大辩护空间,检察机关可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徘徊不定。作为辩护人,需要始终坚定辩护思路,全面细致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抓住案件中的关键节点,竭尽所能为委托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