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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4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劣刑事案件。被告人朱某某(2001 年生)在与前女友阎某分手后,利用恋爱期间获取的阎某裸体视频、照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24 年 3 - 7 月,以向亲友传播裸照相要挟,敲诈阎某 10 万余元;同年 4 月,胁迫阎某在长春某情趣公寓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多次强迫阎某自拍裸照、自慰视频。阎某长期受精神控制,因恐惧被迫就范,直至 2024 年 7 月报警,朱某某被抓获,被害人委托瀛台律师孙羽佳代理本案。
近日,法院判决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 4 万元)、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强制猥亵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 4 万元(刑期自 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30 年 8 月 8 日)。责令退赔阎某全部经济损失;在案手机变价款及家属退缴的 5 万元,优先用于执行退赔。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规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超过 20 年。
5. 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应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 “数额巨大” 标准为 3 - 10 万元以上,本案涉案 10 万余元符合该标准。
03 法院判决
(一)公诉机关指控
1. 犯罪事实陈述:公诉机关指出,朱某某在与阎某分手后,有预谋地利用裸照、视频作为威胁工具,多次向阎某发送 “若不满足要求就公开隐私” 的明示或暗示性信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证据证实,2024 年 3 - 7 月期间,阎某因恐惧被迫向朱某某转账 10 万余元;在性关系方面,阎某的陈述及酒店入住记录显示,朱某某以公开裸照为要挟,迫使阎某前往长春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行为则体现在朱某某胁迫阎某自拍裸照、自慰视频,且该行为持续数月,严重侵犯阎某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
孙律师提出:朱某某的行为分别符合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强索财物,数额巨大;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以胁迫方式强制他人进行猥亵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与被害人权益。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
1. 被告人辩解:
关于敲诈勒索罪:朱某某坚称与阎某在恋爱期间,将每月工资交由阎某保管,分手后索要的款项属于追回个人财产,并非敲诈勒索。他强调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基础,转账行为是正常的债务追讨,而非基于威胁产生。
关于强奸罪:朱某某辩称与阎某发生性关系时,阎某是自愿前往长春,且在酒店内未遭遇任何暴力或胁迫。他认为双方此前存在恋爱关系,发生关系属于情感延续,阎某报案是出于分手后的报复心理。
关于强制猥亵罪:朱某某承认曾要求阎某拍摄裸照和自慰视频,但声称是在阎某自愿配合下完成,目的是为 “增进感情”,不构成强制猥亵。
2. 辩护人辩护意见:
证据不足抗辩:辩护人针对敲诈勒索罪指出,公诉机关仅提供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无法直接证明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充分核实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经济纠纷;对于强奸罪,辩护人强调被害人陈述存在主观倾向,缺乏客观证据佐证胁迫行为,酒店入住记录仅能证明地点,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强迫;关于强制猥亵罪,辩护人认为聊天记录中的要求不必然等同于 “强制”,阎某完全可以拒绝或报警,却选择配合,说明不存在强制情形。
程序瑕疵质疑:辩护人进一步提出,公安机关在提取手机电子数据时,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部分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存疑,影响证据证明力。同时,证人证言缺失导致案件事实存在模糊地带,不应仅凭被害人陈述定罪。
从轻情节强调:辩护人主张,即便罪名成立,朱某某存在从轻情节。例如,其归案后主动供述强制猥亵行为,构成坦白;家属积极退缴 5 万元,体现悔罪态度;且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刚满 23 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五、法院认定
1. 犯罪构成:
敲诈勒索罪: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朱某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迫使阎某产生恐惧心理并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强奸罪: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其以裸照威胁为手段,违背阎某意志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朱某某强迫阎某拍摄裸照、自慰视频,属强制猥亵行为。
2. 证据链完整:各证据间形成闭环,且无证据证明二人存在经济纠纷,朱某某辩解与事实不符。
3. 量刑情节:如实供述强制猥亵罪、家属退缴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数罪并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代理律师孙羽佳分析本案:本案中 “暗示性威胁”(如 “你知道我会做什么”)结合裸照证据,同样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警示犯罪者勿存侥幸。
被告人需举证证明转账系合法债务,若无证据支持,仅以 “恋爱期间工资” 为由难以推翻敲诈勒索指控。被害人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为定罪提供关键支撑,提醒受害者遭遇威胁时应注重证据固定。
数罪并罚加重惩处力度,体现法律对复合型犯罪的从严打击态度,同时从轻情节的适用彰显司法公正。
本案暴露情感纠纷中隐私泄露的严重风险,公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遭遇威胁需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陷入长期精神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