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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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8 - 2023 年,袁某某虚构开封市XF区公安局民警、城管局正式员工等身份,以恋爱名义与郑某、胥某某交往,累计骗取二人 106 万余元。XF区法院一审认定袁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责令退赔。袁某某不服,委托瀛台律师田慧贤上诉。
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XF区法院重新审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3 法院判决
田律师在二审中指出,原审判决在以下关键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其一,袁某某与胥某某提及的 “投资项目” 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实际运营,缺乏充分证据佐证;其二,部分转账款项的具体用途、双方对款项性质的合意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诈骗金额;其三,袁某某自称有工地账款未结算,具备还款能力,但其实际还款能力及主观退赔意愿未得到准确认定。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河南省开封市XF区人民法院(2024)豫 0212 刑初***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XF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田慧贤分析本案:
(一)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
诈骗罪的认定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虽然检方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但关于 “投资项目” 真实性、款项实际去向等关键环节证据不足。例如,袁某某与胥某某之间涉及的多笔 “工程投资款”,缺乏项目合同、资金使用明细等证据,导致难以区分款项是诈骗所得还是正常经济往来,这也是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核心原因之一。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难点
对于袁某某的主观故意,辩方以 “出具借条”“有还款意愿” 进行抗辩。田律师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判断主观故意不能仅依据借条等事后行为,需综合考虑资金用途、还款能力、虚构事实的持续性等因素。袁某某虚构公职身份获取信任,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去向,即便有借条,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认定。但原审对其还款能力等情节认定不充分,使得主观故意的判断存在争议空间,重审需进一步明确。
(三)重审的司法意义
此次发回重审体现了刑事诉讼中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严格要求。田律师强调,重审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它警示司法机关在处理诈骗类案件时,需对关键事实进行细致核查,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推敲,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提醒公众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提高防范意识,避免陷入类似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