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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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张某、宋某某等人在云南省瑞丽市成立瑞丽市YTZB有限公司,设立 “八亿”“麦翡” 等多个直播间,通过虚构从业资质、翡翠原石产地,雇佣缅甸人演戏砍价,“假切涨、假开窗”,用低价成品冒充原石加工品(“配货”)等手段实施诈骗。涉案 9 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张某为核心主犯,宋某某为股东,参与管理运营并抽取 20% 左右销售利润,其涉案诈骗数额达 4088212 元。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田慧贤律师担任宋某某辩护人,吴曼律师担任同案被告人宋某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1. 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31 年 6 月 18 日止);2. 主犯张某获刑十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十个月至缓刑不等刑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03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参与管理运营多个直播间,抽取销售利润,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 涉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从重处罚。
田慧贤、吴曼律师提出:1. 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配货” 行为未必给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 宋某某虽为股东,但并非公司核心管理者,不参与实际经营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 涉案金额不应以客户实付金额全额认定,应扣除配货成品成本;4. 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减轻量刑。
法院认定:1. 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 宋某某系涉案直播间股东,但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为非核心成员,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3. 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宽处罚;4.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对宋某某减轻量刑。
本案代理律师田慧贤、吴曼:本案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核心辩护突破点在于精准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首先,从主从犯认定切入是辩护关键。庭审中,重点提交证据证明宋某某虽为股东,但未参与直播间诈骗模式设计、核心运营决策,仅抽取利润分红,其行为对诈骗行为的发起、实施仅起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标准,这为减轻量刑奠定了基础。
其次,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我们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充分满足法定从宽处罚条件,成为法院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
最后,针对量刑建议提出合理抗辩。结合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直接实施诈骗实行行为等情节,我们指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恳请法院结合从犯身份及认罪认罚态度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量刑从十二年九个月大幅降至七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印证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要性,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精准挖掘辩护要点,帮助当事人争取最优司法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