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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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1 年至 2024 年,被告人路某某、葛某某等人在境内利用翻墙软件 “quickQ” 架设虚拟服务器,登录日本网站发布招嫖信息,发展多名下线冒充日本卖淫女与嫖客聊天,为日本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中介费。期间,路某某负责联系日本商家,葛某某提供账号、解封账号并发展下线,二人非法获利分别达 50 万元、23 万余元,涉案金额均超 5 万元,属情节严重。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邢立峰律师担任葛某某辩护人,王正阳律师担任路某某辩护人,为二人提供全程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路某某、葛某某介绍卖淫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强,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以上,并处罚金。
一审结果: 1.被告人路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 被告人葛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三千元;3. 依法追缴二被告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结果: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以 “量刑过轻” 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介绍卖淫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情节考量因素。
03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1. 路某某、葛某某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非法获利巨大、涉案范围广,属情节严重;2. 二人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量刑过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二人判处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葛某某辩护人邢立峰律师:1. 葛某某提供账号、解封账号的行为属辅助性帮助行为,相较于路某某联系日本商家、主导交易的作用,地位更低;2. 公诉机关指控的 “38 名下线” 事实证据不足,部分转账流水系正常经济往来,不应全部计入涉案金额;3. 葛某某无犯罪前科,涉案车辆等财物与犯罪无直接关联,且其非法获利中部分用于正常生活,主观恶性并非极其恶劣,一审量刑适当,请求维持原判。
路某某辩护人王正阳律师:1. 本案部分证据调取程序存在瑕疵,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不能完全认定为涉案非法获利,应遵循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2. 路某某虽系主犯,但未直接实施冒充卖淫女聊天、直接对接嫖客等实行行为,作用相对有限;3. 路某某到案初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恳请法院从轻处罚,驳回公诉机关抗诉。
一审法院认定:1. 路某某、葛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人属情节严重;2. 路某某、葛某某系主犯,但葛某某的账号提供、解封行为属帮助行为,可从轻处罚;3. 结合二人犯罪情节、作用大小、获利数额及坦白等情节,作出相应判决,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审法院认定: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 公诉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量刑过轻,路某某、葛某某的量刑已充分考量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从宽情节;3. 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1. 界定行为性质为辅助作用:提出葛某某的核心行为是提供账号、解封账号,未参与交易撮合、利润分配主导权,在共同犯罪中属 “次要主犯”,应与路某某的核心主导作用区分量刑;2. 反驳 “情节特别严重” 指控:针对公诉机关主张的 “15 年以上量刑”,指出本案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未涉及未成年人等加重情形,涉案情节未达到 “特别严重” 标准;3. 抗辩抗诉理由:二审中重点回应公诉机关 “量刑过轻” 的抗诉意见,结合类似案例裁判尺度,论证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畸轻情形,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驳回抗诉。
代理律师王正阳:1. 精准质疑证据关联性:针对涉案资金认定,提出转账流水存在混合正常往来的可能,无法全部等同于非法获利,成功推动法院按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认定获利数额,降低量刑基数;2. 区分主犯作用层级:虽认可路某某主犯地位,但强调其未直接参与一线招嫖沟通,仅负责对接日本商家,与直接实施诈骗式沟通的下线作用有别,不属于 “情节特别恶劣” 情形;3. 强化从宽情节适用:重点论证路某某到案初期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结合其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当庭虽有辩解但不否认核心事实),请求法院从轻考量。
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质证、清晰的作用层级区分及有力的抗诉答辩,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尊重法律规定,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成为涉黄类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