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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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3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甘某某四人酒后相约前往迁安市兰桂坊酒吧娱乐,期间张某某通过快手联系到酒吧服务员孟某某(2008年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随后,四人驾车带领孟某某前往迁安市滨河街道某沐足养生会馆,途中孟某某电话联系同事彭某某前来作伴,六人在会馆内共同吃饭饮酒。
凌晨3时许,在该会馆一楼西侧房间内,刘某某等四人先后与孟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孟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求救,朋友赶到现场后,彭某某报警,称孟某某被强奸。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经查实孟某某系未成年人,公诉机关以刘某某等四人犯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未成年人”加重情节,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轮奸情节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迁安市公安局投案,但对“强奸”指控存在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系嫖娼而非强奸,家属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孙建军、王柏春律师介入本案,全程参与一审、上诉及重审程序。
本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在重审庭审中,孙建军、王柏春律师围绕辩护观点展开严谨细致的论证,逻辑清晰、论据扎实,得到了法庭的充分重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等四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关于“轮奸”情节的指控,因缺乏共同犯意联络和行为协作性的关键证据,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重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的分析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参考。
02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孙建军、王柏春:本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在重审庭审中,孙建军、王柏春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观点展开严谨细致的论证,逻辑清晰、论据扎实,得到了法庭的充分重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等四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关于“轮奸”情节的指控,因缺乏共同犯意联络和行为协作性的关键证据,依法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刘某某构成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最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相较于“轮奸”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重刑,刑期大幅减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性侵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对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严谨性要求极高。本案中,律师通过对案件争议点的精准梳理和法律分析,助力法院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及量刑幅度,体现了刑事辩护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原则,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思路:办理此类案件需重点关注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匹配、证据链的完整性审查,同时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