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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外伤牵出颈腰椎旧疾赔偿案:鉴定仅轻微伤,法院为何判赔?杜锴律师代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维权胜诉!

01  案件概述

本案是王某与吴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案。2024年5月,双方因推车停放问题发生冲突,王某殴打吴某某头部致其晕倒。吴某某就医后被诊断出枕部头皮挫伤,同时诱发颈椎、腰椎原有疾病加重。

    经鉴定,吴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吴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杜锴律师维权。


本案一审判决:1. 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319.55 元;二审判决:1. 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3 元,由王某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实务解读:法院据此支持吴某某主张的各项直接损失,明确侵权人需对合理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务解读:王某虽主张医疗费与外伤无关,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治疗的不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实务解读:二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03  法院判决

上诉人认为:1. 因果关系认定错误:法医鉴定仅认定头皮挫伤,未提及颈腰椎损伤与外伤有关联,一审法院以 “经验法则” 推定外力牵扯加重颈腰椎损伤,违背证据裁判原则。2. 损伤事实存疑:吴某某在派出所询问时称 “没有外伤”,且王某仅击打下巴,从力学角度难以形成枕部挫伤;吴某某事发 3 小时后才就医,存在其他致伤可能。3. 损失与侵权行为无关:医疗费多用于治疗颈腰椎原有慢性疾病,与头皮挫伤无关;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因治疗自身疾病产生,不应由其承担。 4. 法律适用错误:侵权责任需满足因果关系要件,本案损害后果与殴打行为无关联,一审判决违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杜锴答辩意见:1. 因果关系成立:法医鉴定仅评定伤情等级,并非对全部损伤后果的全面评估,不能排除殴打行为诱发原有疾病加重的可能性,一审法院结合经验法则认定因果关系符合客观事实。2. 损伤事实清楚:吴某某称 “没有外伤” 是指无外观可见的严重外伤,并非否定被殴打事实;王某案发时大量饮酒,陈述前后矛盾,且证人证言证明其对吴某某多部位实施殴打并致其晕倒。3. 损失主张于法有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诱发原有疾病加重产生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予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是因本次伤害产生的实际损失,一审认定合理。4. 法律适用正确:王某的殴打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认定:1. 案件事实:王某殴打吴某某头部致其晕倒,吴某某就医后诊断为枕部头皮挫伤,同时颈腰椎原有疾病加重,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8867.86元及其他相关损失。2. 因果关系:殴打头部时,颈部及腰部会受到外力牵扯,在吴某某自身存在颈腰椎疾病的情况下,外力作用可能加重脊髓损伤并引发疼痛,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与外伤共同作用所致。3. 损失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319.55 元,上述费用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不考虑损伤参与度,王某应全额赔偿。4. 责任承担:王某对纠纷引发及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吴某某无过错,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1.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2. 法医鉴定结论指向头皮挫伤,不意味着否定殴打行为引发的其他关联性身体反应或原有病症加重情况;吴某某被殴打后晕倒,不能排除其他部位受伤的可能。3. 王某以吴某某存在自身疾病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杜锴:本案关键突破口在于明确法医鉴定的性质 —— 伤情鉴定仅用于判断损伤程度,而非对损伤因果关系的全面认定。杜锴律师抓住这一核心,主张鉴定结论不能排除外伤与原有疾病加重的关联性,反驳王某 “鉴定未提及即无关联” 的抗辩,为法院认定因果关系奠定基础。针对王某提出的 “损伤事实存疑”,杜锴律师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等证据,指出王某陈述前后矛盾,且吴某某 “没有外伤” 的表述应结合语境理解,同时强调殴打致晕倒的事实足以说明损伤的严重性,破除王某的证据抗辩。关于 “诱因责任” 的裁判规则杜锴律师精准引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 “诱因赔偿” 的精神,主张侵权行为诱发原有疾病加重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明确直接财产损失不考虑损伤参与度的裁判原则,说服法院支持吴某某的全部损失主张。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外伤诱发原有疾病的赔偿责任认定,判决明确了轻微伤不等于无关联损害的裁判规则,填补了伤情鉴定与因果关系认定之间的空白。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原有疾病加重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判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平衡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