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涉案1400万,刑期仅两年一个月!瀛台律师代理非吸案:从犯+自首,法定从宽情节叠加,千万非吸案实现轻判

01  案件概述

2015年起,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某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发传单、熟人介绍、公开宣讲等方式,打着帮扶中小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投资期限不同,承诺年化收益率6%至14%,到期还本付息。

       被告人作为分公司销售总监,负责指导和管理团队经理、业务员。明知公司没有合法资质,仍组织下级人员通过朋友圈、熟人介绍、公开宣传等手段非法吸存。经审计,其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存款达1444.9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4.09万元。

     2023年7月,被告人被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家属多方打听后,找到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希望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35,298.83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围绕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涉案金额、到案经过和量刑情节,逐条梳理。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细节,指导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协助家属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为后续从宽处理打下基础。

      庭审中,瀛台律师提出三大辩护要点:1.从犯:被告人虽为销售总监,但系受上级指令开展工作,无决策权,不参与资金实际掌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自首: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3.认罪认罚+部分退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本案涉案金额1444万元,损失高达1364万元,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甚至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区间。如果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基准刑很可能在五年以上。最终能拿到两年一个月,靠的不是运气,而是对三个核心量刑情节的精准挖掘和论证。

      第一,从犯的认定是“减刑地基”。 销售总监这个头衔很容易被认定为组织者、管理者。但我们紧扣两点:一是被告人没有决策权,产品设计、利率制定、资金使用全部由总公司掌控;二是他本人没有直接占有吸收资金,所有钱款都上交。这就把“管理职能”和“主要作用”做了切割,法院采纳了从犯意见,直接打开了减轻处罚的大门。

      第二,电话传唤到案=自首,是“减刑电梯”。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不知道,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去派出所,只要如实供述,就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被告人接到电话后没有逃匿、没有抗拒,积极配合,完全符合自首条件。这个情节让刑期在从犯基础上再砍一刀。

      第三,部分退赔+认罪认罚,是“减刑催化剂”。 虽然无法全额退赔,律师赶在起诉前协助家属退了一部分违法所得,同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自由刑和罚金刑上都给予了从宽,但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说明退赔越早、越多,减刑空间越大。

     给当事人的建议: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层级越高、涉案金额越大,越要争取“从犯+自首”这两个减轻砝码。家属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在批捕前、移送审查起诉前完成退赔、沟通认罪认罚,这样才能把刑期压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