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血醇253mg/100mL醉驾!樊厚坤律师打掉核心鉴定证据,当事人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01  案件概述

本案由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法院为湖北省某地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认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53.97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驾入刑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李某某委托樊厚坤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阅卷核查全案材料后,发现血液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等环节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随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成功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这一核心定罪证据予以排除。 此外,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法院综合考量证据瑕疵、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案件危害程度,最终判决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是醉驾案件中证据辩护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的典型胜诉案例。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送检、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03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53.97mg/100mL,醉酒程度极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醉驾数值严重超标的从重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樊厚坤律师)意见:本案关键定罪证据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但公安机关在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环节,以及鉴定机构送检、检测流程中,均违反法定程序。控方无法对程序瑕疵作出合理解释与补正,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同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低。 综合全案情况,恳请法院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经法庭审查及非法证据排除听证,案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因样本采集、流转、鉴定流程存在违法情形,控方未能完成补正与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其余在案证据,可认定李某某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基础事实。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始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符合自首法定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李某某自愿供述犯罪事实、认可罪名并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驾驶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结合证据瑕疵、自首、认罪认罚多重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如果采血、鉴定等执法流程存在明显违法瑕疵,核心证据可能被排除。案发后主动投案、坦白悔罪、认罪认罚,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方式。但酒后驾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本案免罚是多重特殊情节叠加的个案,切勿心存侥幸。

     醉驾案件辩护,证据辩护优先级高于单纯量刑辩护。采血无录像、样本标记不规范、送检超时、鉴定主体资质存疑等,都是常见辩护突破口。针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80mg/100mL 的重度醉驾案件,常规量刑辩护很难争取缓刑,从证据角度突破是更有效的辩护思路。

     非法证据排除有严格适用标准。仅存在笔录笔误等轻微瑕疵,办案机关可补正说明,不会被排除;只有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救的证据,才会被依法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