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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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小周(化名)系长沙某仓储物流公司基层员工,仅负责基础业务对接、工作催促等辅助性事务,无公司业务决策权、客户信息管理权及对外商务对接权限。2026年5月,公安机关侦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查实该公司存在非法流转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司相关人员统一调查,小周因此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DX区看守所。
经查,本案全部涉案行为,包括信息对接、数据流转、违法交易、业务洽谈等,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独立决策、单独实施。刘某某在日常工作中,刻意隐瞒业务违法属性,仅向小周下达碎片化、模糊化的辅助工作指令,致使小周无法辨识工作背后的刑事风险,全程未参与、不知情、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
接受家属委托后,田慧贤、齐骏涵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案卷证据、核对侦查事实,在审查批捕黄金期限内,向北京市D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质证。检察机关核查全案后,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小周无犯罪事实、无羁押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小周成功解除羁押、办理取保候审,彻底摆脱刑事追责风险。
02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田慧贤、齐骏涵核心辩护意见:1. 当事人无客观涉案行为。小周作为基层员工,不掌握公司核心业务及客户信息权限,日常工作均为合规物流辅助工作。本案全部违法犯罪行为均为公司法人独立实施,小周未参与任何涉案环节,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
2. 当事人无主观犯罪故意。法人刻意隐瞒业务违法性,向小周下达的工作指令无明确违法指向,普通员工不具备辨识深层刑事风险的能力,小周自始至终无认知、无预见、无协助犯罪的主观心态。
3. 本案证据可佐证当事人清白。侦查阶段民警已核实案情,公司法人自认全部涉案事宜与小周无关,且小周与公司其他股东无任何工作交集、涉案沟通,可完全排除其参与犯罪的可能。
4. 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小周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全程配合调查,无串供、毁证、妨害作证、逃避侦查等行为,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干扰案件后续办理,无继续羁押的法定必要性。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涉刑、员工被牵连类刑事案件,也是职场刑事风险的典型缩影。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侦办单位犯罪案件时,通常会对全员排查羁押,区分核心责任人与无辜普通员工,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关键。
首先,刑事责任认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存在客观犯罪行为与主观犯罪故意。普通基层员工仅执行上级常规工作指令,在被隐瞒、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具备违法辨识能力,即便工作内容间接关联涉案业务,也不满足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被追责。
其次,物流、仓储行业客户信息资源集中,极易滋生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且行业权责划分清晰:批量数据管控、对外信息合作等核心权限归企业负责人专属,基层员工仅负责单笔常规对接,客观上不具备实施此类犯罪的条件。
最后,审查批捕阶段是此类无辜案件的黄金辩护窗口期。一旦被批准逮捕,后续无罪辩护、从轻撤案难度大幅提升,当事人将面临案底留存、职业受限、子女政审受影响等终身负面影响。本案中,两位律师精准切入无罪核心要点,固定有效证据、厘清岗位职责、辨析主观心态,成功阻断错误追责,最大程度保全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人生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