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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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周某 2005 年从田某处承租北京朝阳区JZ乡约 5.5 亩集体场地,双方签订首版场地租赁合同,书面约定租赁期限至 2023 年 9 月 1 日,周某可在场地内自行出资修建厂房、自主经营,一旦遇到国家、村镇征地腾退,周某自建地上建筑物对应的全部补偿款项归周某个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周某全额出资平整场地、修建大面积厂房及配套附属设施,长期在此开展生产经营。
后续因村集体逐年上调土地租金,田某先后在 2018 年、2021 年和周某重新签订两份短期租赁合同,大幅提升转租租金,两份新版合同内修改腾退补偿相关表述,笼统写明土地、地上物补偿全部归出租方田某,但并未单独区分原有土地旧房与周某后期出资新建厂房,也没有清晰约定自建厂房补偿分配比例,其中一份合同上手写三七分补偿内容,并无双方签字确认,周某虽在两份合同落款签字,但不认可对方单方改动的补偿条款。2022 年 9 月短期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周某持续按每年 37 万元标准缴纳租金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023 年当地启动疏解腾退工作,3 月 31 日田某和场地产权方JZ西村经济合作社签订解除承包协议,协议载明整片地块原始仅有九十余平老旧房屋,案涉绝大部分厂房、附属物均为田某承租后新增建设,合作社一次性支付田某各类补偿合计 2423243.65 元,包含地上建筑物补偿、搬家安置补助等全部款项,该笔补偿款分两批发放至田某个人账户。
补偿款领取完毕后,周某多次主动沟通,要求田某按照最初租赁合同约定返还自己自建厂房对应的补偿金额,但田某以后期两份合同已变更补偿归属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彻底破裂。周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孙建军律师、刘少飞律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某返还地上物补偿 1277758.56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提出反诉,主张周某实际占用场地至 2023 年 9 月,要求周某补足 2023 年 4 月至 9 月的场地租金 154166.67 元,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最终判决结果: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地上物补偿款 1200000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3 法院判决
原告周某(孙建军、刘少飞律师代理): 最初 2005 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合作基础,白纸黑字明确约定承租期内征地,承租人自建建筑补偿全部归我方。案涉场地两千余平厂房、全部附属设施均由周某独自出资施工建造,田某自始至终没有任何建房投入,村委会测绘图纸、补偿协议也能佐证原始土地房屋面积极小,绝大部分地上物都是周某后期添附。田某独自领取全部腾退补偿后拒不分割,严重侵占周某合法财产,应当足额返还对应补偿款,并自收款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针对反诉,2023 年 3 月底田某已经和村委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自此丧失合法出租资格,场地同步进入腾退拆除阶段,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周某无需承担 4 月之后的租金。
被告田某:2005 年旧合同早已失效,双方后续重新签订两份正式租赁合同,约定腾退时土地、地上物补偿全部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应当以最后签署的合同条款作为履行依据,周某无权主张任何地上物补偿。周某直至 2023 年 9 月才完整交还场地,占用期间产生的租金理应正常支付,据此提起反诉索要欠付租金。
法院审理认定:1. 多份租赁合同效力及补偿条款认定:本案先后存在三份书面租赁协议,2005 年原始合同清晰区分出租土地原有建筑与承租人自建厂房,明确自建物补偿归属;2018、2021 年两份新版合同仅笼统约定地上物补偿归甲方,没有对周某大额自建厂房作出单独、明确分配约定,单方手写补偿分割内容无双方签字,不具备约束效力。结合村委会解除协议、测绘成果图能够确定,地块原始房屋面积极小,案涉绝大多数建筑物、附属设施均为周某出资建设,田某多年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因此 2005 年合同约定可以作为补偿分割重要参考。
2. 地上物补偿款分割:根据测绘面积、腾退补偿标准核算,周某自建厂房对应补偿基数占整体补偿主要部分,结合双方多年租赁事实、建房投入、多版合同条款冲突情况,遵循公平原则酌情判定田某向周某支付补偿款 120 万元;双方事前未约定补偿款给付时限,周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3. 反诉租金诉求不予支持:2023 年 3 月 31 日田某与产权方解除承包关系,不再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村委会也未向田某追缴 4 月之后土地占用费用,田某不具备向周某收取该时段租金的权利,若后续村委会向田某追责,田某可另行起诉主张,本案反诉全部驳回。
4. 诉讼费用分摊:本诉受理费 16300 元,周某承担 700 元,田某承担 15600 元;反诉费用 1692 元由田某自行承担。
本案代理律师孙建军、刘少飞:1. 多份租赁合同冲突不能直接以后期合同全盘否定前期约定 很多土地转租交易中,出租方会借涨租、续签机会修改拆迁补偿条款,但法院裁判不会机械采信最后一份合同。核心判断标准是合同条款是否区分原始土地附着物与承租人新建添附物,本案被告仅模糊约定地上物全部归出租人,没有针对周某大额自建厂房设置分配方案,条款存在明显漏洞,法院没有完全采纳被告抗辩意见。
1. 厂房腾退补偿核心裁判逻辑:实际投入是分割关键 农村集体土地转租自建厂房纠纷,司法裁判普遍遵循 “谁出资建设,谁享有对应补偿利益” 的原则。即便后期合同文字偏向出租方,只要承租人能够提供建房施工凭证、测绘图纸、产权方补偿协议等证据,证明厂房全部由己方投入建造,法院大多会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分割补偿,不会将全部补偿判归二房东。
2. 不定期租赁下租金收取存在明确边界 一旦二房东和土地产权村委会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其土地使用权同步灭失,无权再向次承租人收取后续租金;只有产权方实际向二房东追缴场地占用费时,二房东才能另行起诉向承租户追偿,无法直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索要后续租金。
3. 同类案件实操维权提示 签订多版租赁合同时,必须单独增设条款写明承租人自建厂房遇腾退的补偿分配比例,拒绝模糊笼统表述;自建厂房完整留存施工合同、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官方测绘报告;腾退发生后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拆迁补偿全套档案,锁定补偿标准、自建面积等核心证据;发现出租人私吞补偿款项,尽快提起诉讼并视情况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补偿款被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