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三人合伙欠31万货款不认账,管雅楠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共同还款连带清偿

01  案件概述

甲某主营化妆品、多肽食品供货,2023 年 9 月和 A 通过微信达成口头购货约定,供应童颜面膜、童颜水、胶原蛋白固体饮料、多肽冲剂四类货品,全程没有纸质书面合同,下单、发货、对账全部依靠微信沟通。甲某按照 A 指定的多地地址分批次完成送货,初次核对货款 279450 元,后核对出货品统计差额补计货款 57600 元,A 在微信中确认总欠款 337050 元。 后续甲某多次催款无果,组建微信群拉上 A 以及其生意伙伴 B、C 一同协商还款。三人先后三次共同敲定分期还款方案,B 还单独转账 1 万元偿还货款,甲某自认仅收回 2 万元货款,剩余 317050 元长期拖欠未付。甲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管雅楠律师提起诉讼,要求 A 支付全部剩余货款,B、C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甲某全部诉求,A、B、C 自行上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B 和 C 仅为居中调解人无需担责、已付款项远超所欠货款,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温州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03  法院判决

上诉人 A、B、C 提出三项上诉理由:第一,涉案童颜水化妆品备案早已注销,胶原蛋白食品外包装标注无法核实的国际认证,违反化妆品管理、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案涉货品属于禁止流通商品,双方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无需支付货款;第二,B、C 只是因甲某上门到共同经营场所催讨,出于平息纠纷出面劝说协调,不存在共同承担债务的明确书面承诺,聊天记录中甲某也曾单独表示债务主体只有 A,二人不构成债务加入,不用连带还款;第三,三人累计向甲某转账 543395 元,金额已经超过本案全部货款,一审未区分转账是货款还是借款,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欠款金额认定不实。 

     被上诉人甲某结合代理律师管雅楠的意见答辩:涉案化妆品为厂家主动注销备案,货品生产于备案注销前,交易时仍在保质期内,符合药监部门销售规范;食品具备正规生产资质,包装标注瑕疵仅属于行政监管查处范畴,不能否定民事买卖合同效力。且三名被告此前长期分批采购同款产品,收货时从未提出产品不合规,诉讼以此抗辩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微信群完整记录显示,三人多次以 “我们”“大家” 共同确认总欠款,反复协商出具多版还款计划,B 自行转账万元且未备注代付,客观行为已经构成债务加入,单条催款话术不能视作免除 B、C 责任的自认。双方除本案货款外还有大额民间借贷往来,被告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区分每一笔款项对应的交易类型,若主张转账抵扣本案货款,应当由被告完成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超额支付货款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逻辑。

     一、二审法院统一认定与判决结果:两级法院核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发货凭证、产品备案与生产资质材料、银行转账流水后作出统一认定:甲某与 A 的口头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涉案化妆品、食品均持有合规备案、生产许可,不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品,上诉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合同无效;B、C 与 A 合伙经营,全程共同对账、制定多套分期还款方案、实际偿还部分货款,行为符合债务加入法定构成要件,应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名上诉人提交的转账凭证无备注指向本案货款,双方存在货款、借款多重资金往来,上诉人无法举证区分款项性质,关于货款已超额付清的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生效判决内容:A 需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甲某剩余货款 317050 元,以 31705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4.65%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结清;B、C 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 3275 元,由甲某承担 194 元,A、B、C 共同承担 308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261 元全部由 A、B、C 负担。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本案核心在于完整固定微信交易、对账、群聊还款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行政标签瑕疵与民事合同效力,抓住被告收货期间从未提出产品异议、事后借产品问题逃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逻辑;完整梳理第三人共同确认债务、出具还款方案、主动还款的全部客观行为,夯实债务加入认定依据,同时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将区分混同转账款项性质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付款方,形成闭环诉讼逻辑。       

     三名上诉人三项抗辩均无完整证据支撑,仅截取碎片化聊天记录断章取义,未能区分化妆品主动注销备案与监管强制注销备案的法律差别,也无法合理解释转账金额远超货款的矛盾,全部上诉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本案提炼四条商事交易实用裁判规则:一是无书面买卖合同时,微信下单、对账、还款沟通记录能够佐证完整买卖关系,多方多次确认的欠款金额具备司法效力; 二是第三人仅单纯居中劝说不构成债务加入,但共同确认债务、出具统一还款方案、独立偿还货款,即便无书面 “共同还款” 字样,法院亦可认定连带清偿责任;三是交易双方并存货款、借款多笔资金往来,付款方主张转账抵扣对应货款,必须举证每笔款项对应的交易信息,举证不能则抗辩不成立;四是化妆品企业主动注销备案、注销前完成生产且未过保质期的货品,买卖合同不因备案注销失效,仅监管部门强制清退备案的产品才禁止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