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劳动仲裁仅赔两千,管雅楠律师凭签到表,法院判赔六万!宿管上一休一常年周末值守,企业以值班拒付加班费

01  案件概述

崔某在香河某酒店做宿舍管理员,签订标准工时劳动合同,长期执行上 1 天休 1 天制度,单次在岗 17:00 至次日 8:30,长达 15.5 小时。多年周末、节假日正常上班,单位从未足额发放休息日加班费。 崔某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 2556 元加班费,金额严重偏低。     

    崔某不服仲裁结果,委托管雅楠律师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 2017—2025 年休息日加班费合计 106591.72 元。 酒店当庭抗辩员工属于值班、夜间可睡觉不算加班、超过两年考勤无需举证。


法院核查全部证据,认定酒店考勤造假、员工全天在岗属于加班,最终判决酒店补足 2019 至 2025 年休息日加班费 60491.73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 44 小时工时制度。

2.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报酬。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考勤、工资记录由用人单位保管,单位拒不提交,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举证,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交,法院可采信对方主张。


03  法院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管雅楠:1. 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在岗期间持续处理入住登记、宿舍巡检、后勤事务,是本职工作,不是简单应急值班;2. 持有多年签到表、宿舍检查表、工作群记录,完整证明加班事实,酒店手握原始考勤却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3. 仲裁认定工资基数、加班时长存在明显错误,核算加班费金额极低;4. 酒店每月发放的值班补贴,不能抵扣法律规定休息日 2 倍加班工资。

    被告(酒店管理公司):1. 夜间 21 点后无工作安排,宿舍配有床铺可正常休息,属于值班,无需支付加班费;2. 法律只要求企业留存 2 年考勤,2017、2018 年考勤无存档义务,相关加班费不应支持;3. 员工每月总工时低于法定标准工时,公司已经通过调休抵消加班,且发放补贴覆盖加班报酬;4. 不存在拖欠加班费,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认定:1. 仲裁已认定在岗全部时长为工作时间,酒店未起诉,视为认可该结论,“值班无需付加班费” 抗辩不成立;员工在岗处理经营类后勤工作,不属于单纯待命值守。2. 酒店提交的考勤签字笔迹前后不一致,存在明显伪造痕迹,法院不予采信;崔某提交的签到、台账、工作聊天记录互相印证,作为定案依据。3. 工时核算方式:先扣除当年超出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作补休,剩余休息日在岗时长按 2 倍工资计算加班费。4. 证据局限:2017、2018 年崔某提交材料无法完整对应加班天数,该两段加班费不予支持;2019.1—2025.4 加班证据完整,分段核算。5. 工资基数标准:仲裁认定月工资 2700 元,酒店未起诉视为认可;值班补贴不属于固定基本工资,不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6. 最终核算酒店应补发休息日加班费合计 60491.73 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管雅楠:本案胜诉关键1. 区分加班和值班是本案突破口 很多单位利用安保、宿管夜间可休息,统一归类为值班逃避加班费。本案依靠劳动合同标准工时约定、长期持续性经营工作内容,让法院认定全天在岗均为工作时间。2. 固定全套加班原始证据,反向击破企业举证谎言 劳动者自行留存多年纸质签到、交接台账、工作群通知,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拿不出真实考勤、提交伪造记录,直接承担败诉后果。3. 纠正企业 “只保存两年考勤” 认知误区企业不能以超过 2 年为由直接免除责任,只要劳动者能拿出早年加班证据,法院依然可以依法核算对应加班费。

     同类岗位维权实操提醒:1. 宿管、门卫、物业夜班值守,一定要保存每日签到、巡检记录、工作群消息,证明在岗从事日常经营工作;2. 小额月度值班补贴≠加班费,不能抵消休息日 2 倍法定加班报酬;3. 仲裁判决金额不合理,务必在收到裁决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4. 企业篡改、伪造考勤记录,属于严重举证瑕疵,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笔迹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