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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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厨师老陈入职北京某餐饮公司,每月工资 12000 元。入职之后签署电子劳动合同,老陈主张当初只签过一年期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续签。后期公司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从 2025 年 9 月开始每月扣发 2000 元岗位绩效工资。等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出降薪至每月 10000 元的方案续签,老陈拒绝降薪续签。后续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产生争议,老陈认为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辞退,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定结果:1. 裁决餐饮公司向老陈支付 2025 年 912 月工资差额共计 8000 元;2. 裁决餐饮公司向老陈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 24000 元;3. 驳回老陈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2026 年 12 月工资的仲裁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3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1. 第三方 e 签宝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效力如何,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 用人单位以经营不好为由,单方面扣减岗位绩效工资,是否合法有效?3.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降薪续签,劳动者拒绝,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同到期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4. 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终止时间该如何认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终止之后的工资。
双方意见:申请人老陈(代理:王岩,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陈表示 2024 年 1 月入职,岗位厨师,月薪 12000 元,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自 2025 年 9 月每月扣减工资 2000 元,应当补齐工资。公司提出降薪才可以续签,自己拒绝降薪,公司在 2026 年 2 月 28 日出具通知将自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被申请人餐饮公司:公司抗辩双方签署两年期电子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续签情形,不认可二倍工资。因业务萎缩取消全员岗位绩效工资,老陈没有提出异议,工资已经足额发放。合同 2026 年 1 月 3 日到期,老陈不同意降薪续签,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不属于辞退,愿意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以及后续工资。
仲裁委认定事实与裁判说理:仲裁委采信公司提交的 e 签宝电子签署报告,报告包含实名认证、人脸意愿认证完整记录,确认案涉电子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期限覆盖老陈主张的二倍工资期间,故不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后期出具的书面终止通知书相互印证,确认劳动关系于 2026 年 1 月 3 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老陈没有证据证明持续工作至 2026 年 2 月,不支持终止之后的工资诉求。
公司单方面取消每月 2000 元岗位绩效工资,未举证证明降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证明调薪具备合法合理性,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裁决补足 2025 年 912 月工资差额 8000 元。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降低工资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续签,属于法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故不支持赔偿金,核算经济补偿金 24000 元。
本案代理律师王岩:本案是实践中非常典型的劳动争议,涉及电子劳动合同、单位单方降薪、到期降薪续签三大高频用工痛点。 第一,合法的电子劳动合同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经过实名认证、人脸意愿认证,由第三方合规电子存证机构留存签署全过程,即便劳动者记忆不清签署细节,仲裁、法院一般认可电子合同效力,劳动者不要误以为电子签就等于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不能仅凭经营困难就单方面降薪、取消绩效岗位工资。薪资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薪资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员工没有口头或书面明确同意降薪,仅仅是继续上班、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不等于认可降薪,单位单方扣发工资需要补足差额。 第三,区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务必保存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终止通知等全部证据,分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不要主张已经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的劳动报酬,避免部分诉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