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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谎称音乐老师是保姆?仲裁败诉后陈宣宏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翻盘,法院判赔 8 万 +

01  案件概述


当事人张某(化名)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音乐教师,通过公司监事招聘入职,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从事音乐教学主营业务,按月领取劳动报酬。

    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后口头将其辞退。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证据不足全部驳回诉求。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陈宣宏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多项权益。


法院判决:1. 确认 2024 年 2 月 19 日12 月 14 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 被告七日内出具离职证明;3.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2114.94 元;4.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4000 元;5.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574.71 元;6. 驳回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3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1. 双方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法定代表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人劳务关系;2. 如果成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当支持;3. 休息日加班工资能否得到法院采信。

    双方意见:原告(张某,化名)代理律师:陈宣宏:张某通过公司平台应聘音乐教师岗位,在公司经营场所授课,参与社区教学、集训排练等公司业务,加入企业工作群,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每月固定领取工资,转账备注写明 “工资”,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口头无故辞退,应当承担劳动法项下全部责任,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

    被告(文化公司):抗辩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张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家庭雇佣,属于私人劳务,主要负责照顾家中孩子,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1. 张某由公司监事招聘、工作地点为被告注册经营地址,加入公司工作群组,从事音乐教学属于被告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按月规律性转账,部分转账备注 “工资 + 集体课”,符合劳动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被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仅为私人劳务,认定 20240219 至 20241214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对入职时间、合同签订、解除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采信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违法辞退。

    3. 支持:出具离职证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2114.94 元、违法解除赔偿金 14000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2574.71 元。

     4. 休息日加班,原告证据不足,该项诉求予以驳回。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宣宏: 判断劳动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核心看三大从属性:人身受单位管理约束、经济上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满足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光明网。即便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工作群、业务记录,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关键证据。

    仲裁阶段败诉不代表案件没有希望,仲裁与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存在差异,要完整收集招聘记录、工作沟通群、工资转账、工作成果、录音等全套证据,诉讼阶段重新组织举证。

    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务必留存录音、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拿不出合法解除证据,大概率被认定违法解除。

    加班工资劳动者需要初步提交加班事实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无排班、考勤、工作记录,加班工资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律师提示:遭遇用工纠纷,注意保存招聘沟通记录、工作群聊、工资流水、录音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