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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纠纷案】瀛台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追回工程款133.9万元!

01   案件概述


2014年8月10日,F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建筑公司)与L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发展公司)及Y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L发展公司作为雇主、Y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承包商将北京市***项目*区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5#、6#交由F建筑公司实施。F建筑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完成5#1、2单元、6#的施工;2015年10月31日完成5#3、4、5单元的施工并支付F建筑公司实际使用。

施工保修期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0月31日到期。2018年12月15日,F建筑公司、L发展公司完成最终结算。L发展公司尚欠F建筑公司保修款143.05万元。经F建筑公司多次催要,L发展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了维权,F建筑公司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发展公司给付F建筑公司工程款143.05万元并支付延迟利息




近日,针对F建筑公司与L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L发展公司向F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33.9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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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L发展公司辩称,F建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由于F建筑公司施工的质量问题,产生了许多维修费用,应当从该款项扣除。F建筑公司提出未与L发展公司按合同约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原因是L发展公司人员更换多、不好联系导致,F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L发展公司未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存在过错。L发展公司不予认可该理由,其认可是F建筑公司的个人原因导致。


瀛台律师提出,《北京市***项目*区5#、6#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43.05万元,扣除F建筑公司自愿负担的9.15万元后,剩余未支付工程款为133.9万元。关于该未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L发展公司向F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33.9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遇到类似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