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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刘检玲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9年3月7日,北京WYH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YH公司)与钱x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钱x认购WYH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家园项目中的第x号楼x单元202号房(以下简称202号房),总房价款为4570327元。同日,钱x在销售现场签署确认函、会签单、折扣确认单、房号确认单等材料,均载明202号房折后总价为3920000元。钱x向WYH公司支付202号房首付款后,又通过银联POS消费交易方式向北京Y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X公司)支付100000元。后WYH公司与钱x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钱x购买202号房,房屋总价款为3920000元。随后,钱x已按约履行了202号房的支付义务。


x称其购买202号房时,YX公司无故收取其100000元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Y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便被钱x诉至法院。YX公司随即应诉,律师刘检玲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钱x与Y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钱x的诉讼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YX公司不同意钱x的起诉,认为其收取钱x100000元为团购服务费,钱x认购202房屋时就已知晓其参与了团购活动享受了房屋的最终优惠价款。且钱x与YX公司均认可购买202号房屋总费用为3920000元,故钱x起诉缺乏依据。

诉讼代理人律师刘检玲指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钱x与YX公司虽未实际签订相关服务合同,但根据钱x提交的转账记录、YX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钱x明知其支付100000元是YX公司收取的团购服务费;根据钱x的陈述,其向YX公司交纳的100000元及向WYH公司交纳的房款之和,并没有超过钱x认购房屋时已知的房屋总价,即钱x并没有因交纳100000元,使其购房总成本有所增加;从交款时间上,钱x是先交纳的100000元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钱x最终以较低价格购买202号房,即钱x并未受有损失。综上,YX公司收取钱x100000元并非不当得利,钱x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检玲的意见,作出判决:驳回钱x的诉讼请求。




04   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检玲提醒大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本案中,并未对他人造成损失,因此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