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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律师李婷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西安市xx区H百货店(以下简称H百货)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北京D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D商选APP结识华南区域经理蔡xx,在与其沟通后确认了D公司的合同要约,成为D商选的服务商,赚取服务商的佣金,并于2021年2月2日开始实际履行。

但在2021年3月22日H百货按照合同要约要求履行达标后,D公司于3月23日出示的“最新合同”内容、3月26日出示的服务商奖励积分规则(“现有规则”)与合同要约内容完全不一致,对H百货提出更高的要求,H百货应得的佣金大打折扣,并且随时面临被取消服务商资格的风险,致使其无法和D公司签订正式合同。2021年5月,D公司以H百货不签订正式合同为由,终止向其提供任何优惠信息促销活动和特价,阻止其开展业务,暂停其开展业务的权限,未经H百货同意鼓动其客户转群,2021年5月25日、6月2日D公司向H百货发邮件单方面终止合作,致H百货产生损失。D全国区域经理周x未经同意鼓动H百货的门店商户转群,随后又将蔡xx踢出该群。

综上,H百货认为D公司违反了多项民法原则,D公司应按照原定合同要约内容向H百货支付相应佣金。因此,H百货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便委托律师李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D公司向H百货支付2021年5月、6月的佣金。

近日,针对H百货与D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D公司向H百货支付2021年5月、6月相应佣金。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D公司答辩称,H百货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李婷指出,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由特定的相对人提出,应当符合内容明确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本案中,H百货通过D商选APP发布的平台服务商招募信息与D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该招募信息的发布对象是不特定的相对人,且在招募页面展示的内容并未明确具体,该招募信息是D公司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表示,应为要约邀请。因此,H百货在2021年1月25日与D公司蔡xx的沟通,应为其就D商选服务商的签约条件及合作具体内容的咨询。此时,双方确认需达到相应的条件才正式签订合同。H百货向D公司提出其拟成为服务商的要约,D公司并未就双方合作进行承诺,而仅承诺H百货达到服务商签约要求即可签订正式合同。

本案中,D公司作为从事商品营销的主体及提供订立合同文本的主体,在招募推广者的过程中未明确询问H百货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质,而告知H百货可以签订合同,在佣金结算方面只是简单表述。双方虽未签署合同,但H百货基于对D公司的信任,客观上进行了推广活动,并产生了一定的销售额,D公司因此获得了利益,应支付相应的佣金或奖励。因此,H百货向D公司主张5月、6月的佣金应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婷的意见,作出判决:D公司向H百货支付2021年5月、6月的佣金。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婷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之前的必经步骤。要约要求内容需具体明确,不得模糊概括,并且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向他人表示希望订立合同而不是邀请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并且需由要约人发出,向明确的受要约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