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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冀红莹劳动争议案胜诉!为当事人要回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

01  案件概述

蒋女士于2017年11月23日入职厦门K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K北京分公司),入职时岗位系保姆,2018年7月18日调整为丰台站站长,2021年4月调整为服务二部《做饭家业务》负责人,双方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9日、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其中第一份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蒋女士于2021年11月27日与K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蒋女士主张第三次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仍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无固定合同法双倍工资差额。K北京分公司不认可蒋女士的主张,称双方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蒋女士不同意,便委托律师冀红莹为其代理人参加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K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K北京分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累计绩效工资;支付2017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7日加班费。


近日,针对蒋女士与K北京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仲裁委员会裁决:K北京分公司支付蒋女士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累计绩效工资29408元;K北京分公司支付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1603.55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四款: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03  仲裁决定


庭审中,K北京分公司答辩称,第一项请求不同意支付,公司不存在蒋女士所述违法行为,其系自行辞职;第二项请求不同意支付,双方已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蒋女士并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过仲裁申请时效;第三项请求不同意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考核发放;第四项请求不同意支付,蒋女士不存在加班事实。

律师冀红莹指出,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K北京分公司就其主张的蒋女士的工资标准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另,K北京分公司认可蒋女士提交的工资条真实性,显示蒋女士的工资构成与其所述一致,故应采信蒋女士主张的工资构成。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K北京分公司应支付蒋女士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累计绩效工资29408元。

K北京分公司认可蒋女士提交的《工作安排通知书》真实性,显示公司将蒋女士工资调整为10000元。经计算,蒋女士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315.3元。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K北京分公司在未经蒋女士同意且未举证证明蒋女士在考核期内不合格的情况下对蒋女士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蒋女士以此与K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鉴于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依法K北京分公司应支付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1603.55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认同律师冀红莹的意见,作出裁决:K北京分公司支付蒋女士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累计绩效工资29408元;K北京分公司支付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1603.55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若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先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劳动者对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定要把握时间,千万别过了仲裁时效,致使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