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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陈彦池律师:支付工资争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孟某2017年入职***保险公司,担任销售职位。后与***保险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之后双方未再续签。


孟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和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正常出勤、工作,但***保险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孟某便委托律师陈彦池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18.2万元;并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8万元。





近日,针对孟某与***保险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孟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孟某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8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03 仲裁过程


律师陈彦池认为,孟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工作,***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孟某相应的工资报酬。孟某主张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正常出勤,而***保险公司称孟某虽有出勤,但没有工作,也不能提供其出勤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会应对孟某有关出勤的主张予以采信。


最终,本委会经审理认同律师陈彦池的意见,裁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孟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孟某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8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彦池提醒大家: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内部管理,避免因劳动合同产生法律风险。另外,劳动者也应知道劳动合同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情形时,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报酬,应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