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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律师刘勇民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对方诉请!

01  案件概述

刘x系小静的继父,1980年6月8日,刘x与小静母亲蔡x结婚,当时小静8岁。后小静一直与蔡x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刘x对小静尽到了部分抚养义务,小静对刘x尽了自己的赡养照顾义务,双方关系一直很融洽。2009年初,因蔡x和刘x准备用双方工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路甲51号2号楼60*室的房屋,但是刘x没有任何支付能力,于是刘x找小静协商让小静支付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151823元整,刘x承诺仅保留使用权,在自己去世之后该房屋归小静所有。刘x同意,双方于2019年2月23日签署了《协议书》。

后刘x与蔡x闹离婚,小静将刘x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刘x随机应诉,便委托律师刘勇民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小静与刘x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静的起诉。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03  法院判决

律师刘勇民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权的具体行使是有条件的。小静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小静提起的是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其与刘x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刘x并未否定该协议的效力。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法律上的民事争议,确认之诉的客体原则上就应当是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现双方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小静的该请求并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予以驳回。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作出判决:驳回小静的起诉。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就不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起诉一方当事人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