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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邢立峰代理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获得相应赔偿

01  案件概述

孙x学与侯x霞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孙x、次子孙x博。孙x学于2013年8月28日去世,侯x霞于2013年10月15日去世。

2007年11月,孙x学、侯x霞与魏x琴签订果园租赁协议,约定魏x琴租赁果园40亩(果树合计2510棵、机井、建筑物),承包期为10年,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2013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延长租赁期至2022年10月31日。2021年10月,魏x琴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拒绝支付2022年土地承包费,涉嫌违约。按照合同约定,魏x琴需每年11月1日前付清下一年租金,逾期每天按年租金4%支付违约金。按照调解书约定,魏x琴砍伐15亩桃树并补栽其他果树,但已过8年,其并未积极补栽,而是种植玉米、蔬菜等农作物。魏x琴私自拆除孙x、孙x博果园内房屋4间(40平米)应当予以赔偿。魏x琴私建羊圈、鸡圈,在果园内饲养鸡鸭羊,改变土地性质,造成土地板结、坑洼、干裂,丧失地力,需赔偿恢复地力的费用。

临近到期,魏x琴未积极清理恢复果园,保持良好地貌、留下一片狼藉,严重损害了孙x、孙x博合法利益,故孙x、孙x博委托律师邢立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孙x学与魏x琴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侯x霞与魏x琴2007年12月7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附加条款、侯x霞与魏x琴2007年12月8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附加条款于2021年10月30日解除;魏x琴赔偿孙x、孙x博果树损失费;魏x琴给付孙x、孙x博坑回填土费用及垃圾清理费用。

近日,针对孙x、孙x博与魏x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孙x学与魏x琴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侯x霞与魏x琴2007年12月7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附加条款、侯x霞与魏x琴2007年12月8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附加条款于2021年10月30日解除;魏x琴赔偿孙x、孙x博果树损失10000元;魏x琴给付孙x、孙x博坑回填土费用15214.37元、垃圾清理费用18692.67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魏x琴答辩称,不同意孙x、孙x博诉讼请求。2021年10月30日,答辩人与孙x、孙x博已经达成终止果园租赁,租赁协议的解除已经成为事实。答辩人在10月8日以微信方式通知孙x、孙x博提前终止合同,其同意10月31日前收地,10月30日孙x、孙x博二人来现场完成交接。双方均统一解除果园租赁协议,且协议未约定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金。2013年在法院调解书出具后即将全部可栽种的地方栽种了樱桃树、由于樱桃成活率低,又陆续补栽了葡萄树、无花果树、猕猴桃树、苹果树、山楂树、枣树、香椿树等,2020年11月被行政机关强拆前共存活176棵左右成熟的果树,果树在孙x、孙x博收地时已全部归答辩人所有。房屋系2020年11月5日被镇机关强拆,房屋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常经营,养殖只会增加地力使土地更肥沃,孙x、孙x博所称地力损失无法可依、无据可查。双方已于2021年10月30日解除了租赁协议,孙x、孙x博也未告知需要清理之事,现在清理工作与答辩人无关,也没有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律师邢立峰指出,孙x学与魏x琴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侯x霞与魏x琴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附加条款以及民事调解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需按照租赁协议、附加条款和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孙x、孙x博与魏x琴均同意合同于2021年10月30日解除,应予支持。

关于孙x、孙x博要求果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在民事调解书约定,魏x琴为经营可以将承包地内的桃树砍伐栽种其他果树,双方虽未约定栽种其他果树的具体数量,但砍伐桃树后的土地现存活的其他果树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果树密度,故对于该部分损失,应结合现存活的果树种类、价值及数量,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孙x、孙x博要求清理恢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在现场发现果园多处堆放有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土坑亦未进行平整。故对于孙x、孙x博诉讼请求中清理恢复的费用应予支持。对于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参照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金额予以认定。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邢立峰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孙x学与魏x琴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侯x霞与魏x琴2007年12月7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附加条款、侯x霞与魏x琴2007年12月8日签订的果园租赁协议附加条款于2021年10月30日解除;魏x琴赔偿孙x、孙x博果树损失10000元;魏x琴给付孙x、孙x博坑回填土费用15214.37元、垃圾清理费用18692.67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邢立峰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如果合同解除后签订合同的一方仍然继续履行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恢复原样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便减少损失,且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若不再继续履行,就可以终止合同。当事人如果遇到权益受损,要及时收集好证据,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